吉林省连发三起超亿元非法金融大案,共有数省近1.5万人受骗。受骗者无法追回钱款,还有的因此倾家荡产。在50多名不法分子受到惩处的同时,探究超亿元金融大案频发的原因,极具警示意义。
三起超亿元非法金融大案,骗了近1.5万人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对原长春天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罗连国、原长春市商业银行科技城储蓄所主任吴海峰相互勾结,涉嫌金融凭证诈骗金额近1.2亿元大案作出终审裁定,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罗连国死刑;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吴海峰死刑。
罗连国,1957年11月生于吉林省长春市。1992年7月,因犯伪造有价证券罪,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1999年,罗连国成立长春天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这是集酒店经营、销售制冷设备等于一体的公司。
2000年,罗连国经其司机介绍,认识了原长春市商业银行科技城储蓄所主任吴海峰。罗连国称其公司资金紧张亟需用钱,希望吴海峰从银行里帮忙弄点儿钱,吴海峰当即应允。吴海峰提出由罗连国拉一部分储户到他的储蓄所存款。由罗连国给储户11%或15%不等的高息,并给吴海峰10%的好处费。
自2001年8月至2002年11月,罗连国、吴海峰先后通过他人,揽得储户233人次到吴海峰所在的储蓄所存入人民币1.2亿余元。吴海峰在储户存款预留密码时,将储户所留的密码篡改为111111或123456,后将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存款金额及篡改的密码告诉罗连国,罗连国自己或指使他人冒充储户填写储户取款凭条,使用吴海峰所篡改的密码,通过吴海峰在银行内部的具体操作,在无储户储蓄存折的情况下,将230多名储户的存款取出。
2002年11月13日,罗连国和吴海峰两人因事发被刑拘。经查明,罗连国除已向部分储户兑付人民币3100万余元外,余款人民币8700万余元除给吴海峰好处费200余万元外,其余赃款被罗连国占有。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罗连国和吴海峰处收缴款、物折合人民币4500万余元,现已返还被害者,但缺口仍很大。
在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调查这起大的金融凭证诈骗案时,罗连国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罪的事情随即被查出。
原来,为了还上这些储户的钱,罗连国费尽心机,想出了将长春天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长春天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发行股票套钱的方法。2000年,罗连国向长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员会同年8月同意由罗连国等六位自然人共同以发起方式组建长春天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的股本总额为8500万元人民币。罗连国拿到批文后,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决定长春天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每股1元或1.1元的价格向社会发售“天利原始股票”8300万余股。随后,罗连国又与吉林省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签订自然人股托管协议,并登报公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长春天利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开始托管登记”。先后有3047人在吉林省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托管自然人股。
2002年10月,罗连国又登报公告,谎称“天利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骏陆控股有限公司将于2002年11月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天利集团的原始股票,将于2003年11月正式上市流通”。随后又向866人次配股近4300万股,收取现金1500余万元。最后罗连国擅自发行股票涉案金额达一亿多元。
2006年3月31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罗连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吴海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近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长春的这起大案告破后,在吉林市发生的另一起非法集资大案引起广泛关注。吉林“纳士塔”公司,从2003年8月至2004年3月,也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共在吉林市、长春市、延吉市等地非法集资金额达1.23亿元,受骗群众4887人。
随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吉林“纳士塔”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国民和团伙主要成员杨向明、侯林坤非法集资罪罪名成立,依法判处死刑,另外20名案犯也分别被判刑。
在“纳士塔”之后,吉林市公安机关又传出消息,吉林市“新同舟”公司涉嫌非法集资2.24亿元大案告破,27名犯罪嫌疑人落入法网。
2004年6月,43岁的吉林市人杨皓翔,以虚假验资的手段,成立了吉林市新同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杨皓翔随后又伙同他人,以月息6%至10%的高额利息作诱饵,先后在长春、延吉、沈阳、大连、鞍山、辽阳以及安徽等省(市)大规模非法集资,总金额达2.24亿元之多。
此案受骗群众涉及吉林、辽宁和安徽三个省共550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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