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出通知,对2006年3月出台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药品通用名称不得使用除黑白外的其他颜色。
据市药监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确存在很多问题,由于以前规定中的细则不详细,所以在监管中经常发现有药品企业打擦边球的现象。而这次有关说明书和标签管理新的解释则更加明确了相关法规。解释中还提出药品标签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制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志。明确不得印制“××省专销”、“原装正品”、“进口原料”、“驰名商标”、“专利药品”、“××监制”、“××总经销”、“××总代理”等字样。药品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全部注明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不得仅注明“详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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