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将于2007年5月1日起实施。省人大、省地方志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在回应本报记者关于罪犯可否入志的提问时称,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负面人物可以收录入地方志书,此举对于警示后人具有积极意义。
2007年2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此前的2月中旬,滁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向该市发出“关于征集《皖东人物》资料的公告”,在公开向社会征集人物资料的同时,也把“社会影响较大的犯罪分子”列入人物征集范畴。这种将犯罪分子“载入史册”的举动一出,即刻引起社会各界的争议(本报曾作连续报道)。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吴斌说,地方志书是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条例规定,地方志书包括人物志的编纂必须遵循“客观公正、据事直书、忠于史实”的原则,“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负面人物的记述,可以让人以史为鉴,供后人从中吸取教训。”
“人物志是地方志的一部分。收录人物包括正面人物,也包括反面人物。”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王宜斌副主任回答这一问题时指出,“收录反面人物,主要目的还是为了警示后人。”王宜斌认为,反面人物典型可以收录入地方志书,但必须要把握两个标准,即“一个是人物要有较大社会影响,一个是记录时要客观公正”。
条例规定,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结合,主编和专职编纂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地方志文献的开发、研究,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书中作虚假记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