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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孔繁礼 |
3月28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山东省经贸委副主任孔繁礼特大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孔繁礼有期徒刑十二年。
被告人孔繁礼,194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籍山东省曲阜市。1998年6月任山东省经贸委副厅级巡视员,2000年6月至案发任省经贸委副主任。因涉嫌受贿罪,于2006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孔繁礼自2002年10月至2006年春节前,在担任山东省经贸委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进口汽车配额分配、典当行设立、企业改制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15个单位和个人所送人民币、美元、银行储蓄卡、购物卡、手表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6万余元。案发后,受贿赃款已全部追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繁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案发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且受贿赃款已全部追缴,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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