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崇文区政府出台《未实施行政处罚说明制度》规定,执法部门一个月无一例处罚要检讨说明(《京华时报》4月6日)。
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在一定范围内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执法部门出于各自的目的,比如在行政处罚与创收脱钩、行政处罚影响投资环境的前提下,宁可少做事,也不多做事,宁可少处罚,也不多处罚就成为一种常态。另一方面,少数个人和单位出于侥幸心理,明知故犯,行政执法终归比不上恢恢天网,怎么会没有漏网之鱼?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对执法无处罚的部门实施检讨和问责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我们同时也不要忘了,执法部门行政不作为现象虽然不少,但我们却难以拿出所有执法部门都涉嫌行政不作为,依法本该施以处罚却视而不见、放任不管的证据。虽然明知故犯的“刁民”也不少见,但我们又从何得知所有执法客体都是抗法不从的“刁民”呢?事实上相对于行政不作为和“刁民”而言,守法者还是绝大多数。
“无处罚要检讨”正是这样一种看似合理,实质不合理甚至荒谬的规定,它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客体的双重有罪推定,即假定所有执法部门都在行政不作为,假定所有执法客体都在知法犯法,并且其发生频率不低于每月一次。
与其把守株待兔式执法、引诱违法和随意执法的责任推到个别执法部门头上,不如对规定自身有多大的合理性予以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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