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累计100小时为一个晋升“星级”单位,最高至五星级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红十字志愿者的管理,壮大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红十字志愿者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昨天,本市出台了《红十字志愿者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了红十字志愿者基本条件。要求志愿者奉行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根据个人愿望和条件志愿参加红十字会组织的志愿服务项目;个人志愿者年满18周岁,具备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参加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血样或捐献遗体器官登记的,经履行程序可发展为红十字志愿者。
《办法》规定了红十字志愿者的义务。认真履行红十字志愿者誓言、志愿服务承诺,或志愿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或志愿捐献遗体器官承诺;自愿遵守红十字会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红十字会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自觉维护红十字会组织和红十字志愿者的形象;自觉履行红十字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其它义务;红十字志愿者每年参加红十字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
同时,《办法》对激励表彰志愿者作了规定。红十字志愿工作者的激励采取晋升“星级”制。星级共分五级,以累计每志愿服务100小时,为一个晋升“星级”单位,最高至五星级。星级奖章、证书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式样制作。超过“五星级”授予“人道服务奖”,红十字志愿工作者的表彰每年评定一次。各级红十字会依据红十字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每年11月开展推荐评选星级志愿者活动,奖章授予仪式安排在每年国际志愿者日前后;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应认真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有关权益,探索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注册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红十字会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各级红十字会组织要定期对注册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理念、知识和有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志愿者的个人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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