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日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没有不受监督的政府部门,也没有不受监督的个人。媒体不是中央纪委,媒体不是审计署,媒体不是调查组,你不能要求他们每句话都说得对。只要有事实依据,就要高度重视。(4月9日《人民日报》)
笔者是一名媒体从业者,因此更能切身地体会出李局长所言的“不要求媒体每句话都说得对”姿态,对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是何等的重要!
从逻辑上讲,媒体的监督报道大多是事后调查、采访所得,期待其完全复原事件的每一个细节,非常困难。尤其是每个事件都有发生、发展的过程,最初的认识很可能在最后被证明“不准确”。因此,从最好发挥新闻舆论监督效力的角度来说,只要报道的主体准确,批评的主要事实存在,便应该被认可。
遗憾的是,面对媒体批评,一些政府部门与官员表现出的,非但没有公权力应有的雅量与内敛,恰恰相反,常常是抓住几处细节表述不放,利用公权强势,对媒体反戈一击,动辄扬言要将媒体和记者告上法庭。前段时间,那位被报道说出“写承诺的事怎么能当真”的山西绛县副县长,不是绕过为什么对100多名农民工的承诺没有兑现的本质,而揪住这句话扬言要告记者的吗?
笔者从一位在媒体专门负责舆论监督类报道“善后处理”的朋友处听闻,有些政府部门对于批评的“反弹”,近乎令人哭笑不得:“我们区政府只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低于市场价给处级以上干部买了房,开发商也愿意,你们怎么就敢给我们定性‘滥用职权’,谁告诉你我们滥用了?”“你们昨天就登过交警乱罚款的文章,今天又登,好像我们系统没好人了,是不是有意找茬?”“我们安监局在你们曝光矿难后马上采取了行动,你们怎么说我们此前不作为?”“学校安排学生回家普查周围的暂住人口,你们说这措施像逼公鸡下蛋,公鸡肯定下不了蛋,但你能肯定学生调查不了暂住人口?”……面对诸如此类偏离“靶心”的霸道诘责,媒体常常真的是有口难辩。
在新闻学中有一个“好苹果烂苹果”的比喻。说的是新闻真实不能只看到苹果光鲜的一面,还要表现出烂掉的一面。如果媒体曝光了腐烂之处,大家要纠缠于烂的程度是否得当、大小是否精确,那么就会逼着媒体镜头只好回避矛盾,成天对着光鲜的地方捡好听的说。笔者便在某次酒桌上,听闻某政府部门负责媒体关系的先生在酒后“泄露天机”:明知自己不对,也要“反弹”,不给你们媒体点压力,还以为我们好欺负,下次还来针对我们!——看看,人家已经超越了“火冒三丈”的本能,而进入了“理论指导”的高度了!
结果是什么?新闻人本应有的铁肩担道义精神被严重扭曲,老总们常常手握某些部门滥权的新闻稿而苦恼,前怕狼后怕虎,把可能出现的后果论证来论证去,把用词、细节弱化来弱化去。最终即便不是主动退避矛盾,也是蜻蜓点水,浅尝辄止,严重影响了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有同行曾感慨,只要人家反戈起诉,媒体与记者胜算很小。这说出了当下媒体人共同的无奈。诚然,“不要求媒体每句话都说得对”,并不等于说就可以容忍媒体胡说八道,完全不必为言词负责,政府与官员当然也有通过法律为自己“讨说法”的权利,但目前的状况下,在新闻监督上亟需厘清两个前提:
其一,作为政府官员,要有基本的权力内敛意识,出了问题却纠缠于细枝末节做文章,是缺乏政治道德的表现;其次要从法律上充分考虑到官员的特殊性,有些为媒体监督“撑腰”的规定。比如像美国所规定的,受到批评报道的政府官员,如果要起诉新闻媒体,必须自己举证证明记者的报道是“恶意”的,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在国内,虽然广州市中院曾在司法实践中引入“新闻真实”的概念,认为“只要新闻报道符合新闻业的程序、规律,即使内容与客观真实有一定偏差,仍不视为侵权”。但这样的规定显然不应作为个案,而应该在更大的范围内、用更严肃的方式规定为“游戏规则”——这并非是单纯的保护记者,更是在保护公众与媒体的批评权。
媒体不是中央纪委,媒体不是审计署,媒体不是调查组——李局长的“三不观”表现出的权力内敛意识令人尊敬,但要让更多的权力部门学会内敛,以积极的心态面对监督,就不仅仅要从政治道德的层面倡导权力的自觉,更需要从法律、规章的层面做出制度性的安排。(毕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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