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宣传月活动启动。
矿难幕后
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宣传月活动开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向《检察日报·廉政周刊》独家披露了《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情况报告》。该《报告》以2005年高检院介入调查并办结的6起矿难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和2006年立案查处的安全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数据为基础,对矿难背后存在的渎职犯罪的特点、易发案环节等进行了专项调查分析。近日,本报记者专访高检院渎检厅负责人,请他对《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1渎职犯罪造成矿难频发
《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情况报告》披露,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共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1383起,这些事故共造成死亡3970人,重伤806人,经济损失6.86亿余元。2005年,全国各类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其中矿山事故在发生频率和造成的影响与损失方面尤为突出。2005年,全国共发生12起死亡人数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矿山安全责任事故,共造成994人死亡、28人失踪、6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2.24亿元。
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对9起特别重大矿山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各级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了其中6起事故的46名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按2005年发生死亡30人以上矿山事故的12家企业的经营性质分类,其中国有煤矿4家,民营、镇办、村办采矿企业8家。在事故背后存在渎职犯罪案件的6个采矿企业均为民营、镇办、村办企业。可见,对这类企业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发案比率远远高于国有企业。
《报告》认为,这些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矿主无视法规超设计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以及私挖滥采。这些违规、违法行为与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采矿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放弃监管职责,乃至滥用职权的渎职犯罪行为密不可分。“一些地方安全监管乏力,不认真履行职责,个别人甚至徇私枉法。特别重大事故损失巨大,影响恶劣,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教训刻骨铭心。”高检院渎检厅负责人分析认为,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往往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相关联,职务犯罪是造成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要打击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犯罪,预防和减少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必须特别注重查办事故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
2渎职犯罪背后伴生权钱交易
《报告》认为,矿山事故中渎职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七种:
——追求地方经济利益,无视甚至纵容非法超强度开采。政府主管领导、行业主管部门盲目追求经济指标,放弃监管职责,对矿主超设计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私挖滥采现象视而不见。
——滥用职权,降低“门槛”,为非法生产披上“合法”外衣。各级监管部门的涉案人员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超越职权,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采矿企业违规生产提供便利,甚至帮助不具有开采资格的企业取得合法开采的相关证件,致使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监管的法规形同虚设。
——履行职责不到位,安全整改流于形式。地方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监管不严,日常检查流于形式,整改措施不落实,甚至放宽验收标准,导致不符合复产条件的矿井恢复生产、应被关闭的矿山未被关闭,有的甚至敷衍了事,默许矿主继续冒险生产。
——管理不严,危爆品监控缺失。我国历来对采矿企业购买、贮存、使用炸药、雷管等火工品实行严格控制,由政府行业主管、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相互配合对火工品的购买、贮存和使用实行全程监控。但在被查处的几起矿山事故中,却普遍存在政府行业主管、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火工品监管缺位的问题。如山西朔州细水煤矿在停工整顿期间,竟能私下购买到炸药用于非法生产。
——监管缺位,防控事故的最后一道关口“洞开”。地方政府主要领导放弃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驻矿安监人员玩忽职守,致使被停产整顿矿井的矿主能够非法私下组织生产,最终导致惨剧发生。2005年的6起事故中,有3起是在停产整顿期间发生的。
——监管人员贪图私利,大搞权力寻租。在6起矿难事故中被查处的46名涉案人员,相当一部分利用手中权力,在履行审查、发放安全许可证、日常监管、安全检查、复产验收、关闭非法矿井过程中,收受矿主贿金,在矿山入股或接受干股,大搞权力寻租。如广东省安监局原副局长胡建昌等人到大兴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多次收取矿主曾云高所送“红包”、“下井费”。
——官煤勾结,充当“保护伞”。山西宁武贾家堡煤矿发生“7·2”矿山事故后,宁武原县委副书记李天恩、原副县长李德生滥用职权,与县煤炭局原局长亢存焕、原总工程师连玉明等人共同策划,瞒报事故,将死亡36人上报为19人,并转移死者尸体。大兴煤矿矿主曾云高是一名在职公安干警,他用金钱、干股铺路,大肆贿赂各级公职人员寻求保护,以至于长期从事非法经营煤矿开采。
“近年来查办案件的实践表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背后往往隐藏着索贿受贿等腐败行为。渎职失职掩盖权钱交易,权钱交易助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二者相伴而生。”高检院渎检厅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权钱交易有几种表现形式:一是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企负责人在矿山非法入股;二是自己或支持亲友办矿;三是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成为违法违规行为的保护伞;四是参与瞒报事故或庇护事故责任人;五是袒护生产经营中的非法违法行为。
该负责人说,实践中,检察机关注意通过检查责任事故单位的财务资料和购销记录、合同等,发现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同时特别注意责任事故单位的现金交易和账外账的查证,看有没有虚列支出,大肆行贿的现象;有没有伪造股东名单,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干股的现象;有没有幕后买卖资质、证照的现象。一旦发现权钱交易、贪污贿赂犯罪,检察机关坚决予以打击。该负责人认为,矿难背后的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现象已引起有关方面高度重视,查处力度会越来越大。
3渎职犯罪呈现“三多三少”
《报告》披露,2005年6起矿难中,被查处的46人涉嫌犯罪的罪名主要是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其中,涉嫌玩忽职守的28人,占60.9%;涉嫌滥用职权的7人,占15.2%。2006年,在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的安全事故中,共立案侦查629人,其中以玩忽职守罪立案555人,以滥用职权罪立案49人,以其他罪名立案25人,分别占立案人数的88.2%、7.8%、4%。涉案人员所在的行业和部门主要集中在对矿山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安监部门、矿区地方党政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等。其中以安监部门和矿区地方党政机关的人员居多。
该负责人分析认为:“《报告》显示,矿难背后的渎职犯罪呈现‘三多三少’的特点。主要体现在,玩忽职守犯罪多,滥用职权等犯罪少;负有一定管理职责的处、科级中层官员所占人数多,普通工作人员和更高级别官员少;行业管理职能部门领导、矿区政府党政领导涉嫌犯罪的较多,一般工作人员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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