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多年,妻子被查出患有卵巢癌晚期,多次入院治疗并支付了大量医药费。患病期间,丈夫没有在身边照料,妻子由此提起诉讼,要求丈夫尽扶养扶助义务,承担一半医药费。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日前部分支持了妻子的诉讼请求,酌情考虑由被告先承担3万元医药费,以扶助重病期间的原告。
原被告于2000年5月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2003年原告下岗后,因经济问题双方产生矛盾,且导致分居生活。2004年4月,原告经检查发现患有卵巢癌晚期。同年5月,原告做了手术。此后,原告到多家医院治疗并住院,前后花去大量医药费。在原告患病期间,作为丈夫的被告没有到原告身边照料看望。原告认为,她和被告之间虽有矛盾,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应尽扶养扶助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看病期间属个人承担部分约30万元医药费的一半,约计15万元。
庭审中,被告表示,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分居后他与原告协商过离婚之事,但因原告生病没有协商成功。当初,双方口头承诺经济独立,双方子女各自抚养,所以,他一直没有看望原告。被告认为,原告的巨额医药费应找单位报销或医保报销,且他的收入并不多,还要养育孩子,没有能力支付,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这起夫妻之间的“扶养”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虽然双方产生矛盾分居生活,但没有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妻子患有癌症住院治疗,丈夫应在精神上给予关怀安慰、在生活上尽扶养义务。但经庭审核实,原告自2004年以来曾到多家医院看病住院,药费收据没有分清哪些是医保报过的哪些是没有报过的,故无法认定准确的数字,法庭考虑该医药费作为本人的家庭债务以后另案解决。鉴于原告患有重病,支付了大量医药费,被告作为丈夫应尽扶助义务,酌情考虑以先承担3万元为宜,以扶助重病期间的原告。由此,法院一审判决:在判决书生效后一周之内,由被告一次性承担原告医药费3万元;原告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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