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费额 |
收费基价 |
计费额 |
收费基价 |
500 |
16.5 |
60000 |
991.4 |
1000 |
30.1 |
80000 |
1255.8 |
3000 |
78.1 |
100000 |
1507.0 |
5000 |
120.8 |
200000 |
2712.5 |
8000 |
181.0 |
400000 |
4882.6 |
10000 |
218.6 |
600000 |
6835.6 |
20000 |
393.4 |
800000 |
8658.4 |
40000 |
708.2 |
1000000 |
10390.1 |
(单位:万元)
(注:计费额大于1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其他未包含的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从今年5月1日起,本市建设工程监理开始实行新的收费标准,这是记者昨日从本市召开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宣传贯彻会上获悉的。在这个会上,有关监理单位签订了协议,保证不再参与无序竞争。据了解,新的收费标准平均调高幅度为50%左右。
据介绍,建设工程监理的目的在于保证住宅、市政工程等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而原来的《监理收费标准》已经不适应监理行业的发展。因此,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制定出台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上述《标准》。
按照新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时,其基准价根据《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新规定还要求,监理人应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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