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情侣亲昵、女性的不慎走光等,电子眼将不能故意摄录,更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对外发布。”从即日起,北京警方全市清查电子眼,对违法安装、使用电子眼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对违法单位最高处3万元罚款,对责任人最高处罚1000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北京晨报》7月3日报道)近日,随着北京警方启动对安装在公共场合电子眼的普查工作,再次引发了人们关于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的讨论。
据媒体披露,近年来北京市区电子眼数量迅速增加,除交管、公安等执法部门安装的电子眼外,大量社会单位、个人也利用电子眼以满足安保等多方面需求。北京警方介绍,本次对于电子眼的普查是近四年来的第一次,其目的主要是查处个人擅自在公共场所设置摄像头以及内部单位探头擅自“外窥”等可能对个人隐私构成威胁的行为,同时,这也是明年奥运会“反恐”的需要。
但是,北京警方的清查行动似乎并不能打消人们心头对于个人隐私的不安全感,反而由于网络上大量流传的各种走光、偷拍的图片和视频,使人们对于这些安装在公共场合的监控设施更加警惕,担心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会利用这些设备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图像和画面,甚至还有人因此发出了取消电子眼的呼吁。
平心而论,公共场合安装电子眼还是能够对市民安全起到保驾护航作用的。我们都曾经在电视或报纸中看到过这样的报道:某人在银行取钱时不慎丢失巨款,警方从银行监控录像中找出嫌犯并追回钱款,这样的例子在我们周围并不算少数。更能体现出监控设备存在价值的,是那些发生在僻静街头的肇事逃逸案件,如果不是电子眼每每在暗中发挥关键作用,很多案件都会由于缺乏目击证人而无法举证。
要公共利益还是个人隐私,这是摆在所有电子眼面前的一个两难话题。正如法律人士指出的,公共场合安装电子眼是一把双刃剑,在保护市民安全的同时也存在着侵犯个人隐私的可能,这就要求管理者有义务对其监控的范围及所形成资料的使用范围进行严格限制,也就是要求其不得滥用其社会管理权;公民的隐私权依法应予以保护,但公民也大可不必任意扩大其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围,不能滥用隐私权,妨碍管理部门正当的社会管理行为。当然,我们每个人处在监控镜头面前,都肯定会有些不舒服的感觉,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社会公共利益要远远大于这种不适的感觉,如果用这种被监控的不适可以换来公众利益的极大保障,那么我们应该接受这种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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