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考试院获悉,2007年5月12日前不具有天津常住户口或蓝印户口、且已在本市学校借读的应届初中毕业年级学生,在津参加学业考试后,按规定只能报考招收外省市初中毕业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天津市引进人才居住证》持证人员子女,在津参加学业考试后,按天津市有关规定可以报考天津市各类高级中等学校。
具有本市正式户口(含蓝印户口)、自愿到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往届初中、高中毕业生、应届高中毕业生,可持本人户口册和初中、高中毕业证书或有关证明,到愿意就读的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报名。外地应届、往届初中、高中毕业生持本人户口册和初中或高中毕业证,到选定的中职学校注册报名。各招生校需审查报名学生提供的有关证件材料,并根据录取标准对报名学生进行测试,确认合格后,方可到市中招办办理审核录取手续。招生学校负责向录取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凡4月20日前向学籍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回大港区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年级学生和回户籍区县升学的大港区的应届初中毕业年级学生,在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持《2007年应届初中毕业年级学生回户籍区县升学审核表》到学籍所在区县中招办盖章,然后持该表、报名表、户口簿和学业考试成绩单于7月14日到户籍所在区县中招办办理填报志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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