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在开始,本市一些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以承担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为主的新注册的小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新办的劳服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这是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的《关于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
新办劳服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具体税收减免方法按照“津国税所[2005]73号”文件执行。申办劳服企业应当具备三大条件。首先,申办劳服企业必须是新办企业。新办企业是指从取得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算起,在一年之内申办劳服企业的企业。其次,劳服企业从业人员须在8人以上,且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含60%)。劳服企业需与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含一年),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最后一个条件是,劳服企业的规模界定在小企业范围内,即满足企业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含300人)。《意见》还特别指出,劳服企业范围不包括:从事建筑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业;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类机构、企业,从事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服务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娱乐业以及其他特殊行业。
劳服企业实行定期检查制度。检查工作按照市享受再就业政策年检办公室统一要求进行。检查内容包括: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是否达到规定比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销售额是否符合规定。检查不合格的或逾期不参加检查的,应当收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不再继续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关停并转后,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收回,上交到市劳动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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