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上海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企业应当向职工支付每天不低于10元的高温津贴。
”此前,天津、南京、广州、济南等地也相继出台类似规定,重庆和深圳更是为此专门立法。而早在6月8日,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四部门就发出通知,要求工作场所温度达33摄氏度,用人单位须给劳动者发高温津贴。
进入夏季,我国许多地区都出现了持续高温天气,应该说,这些大大小小的“防暑令”,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关爱劳动者的良苦用心。而此时,工会为推动“防暑令”的落实,也在忙碌着:开展“送清凉,保平安”活动,深入到高温作业的生产车间、建筑工地和其它高温作业场所慰问职工,监督检查有关高温政策法规落实情况,为一线职工送去清凉饮料、空调等消暑物品。
尽管如此,在一些地方,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依然没有受到重视,相关部门出台的“防暑令”或是没能得到落实,或是在执行中大打折扣,高温津贴成了一笔“糊涂账”。相当一部分职工或者根本拿不到任何高温津贴,或者只能拿到价值无几的绿豆、白糖等。
为何出现这种“政府关心,劳动者焦心,企业漠不关心”的情况?落实“防暑令”为何这样难?分析起来,大致有如下原因:
高温保护方面的执法监督亟待加强。一些企业之所以无视四部门关于高温补贴的通知,不给农民工发高温补贴,在于“通知”的“震慑力”还不够大。目前,我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中对劳动者的高温保护并没有具体规定,惟一可以参照的是1960年国家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而该《条例》中仅有“对高温作业者和夏季露天作业者,应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料”等规定,不难看出,这样的劳动保护规定,已远远不能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
部分法规条款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如对于高温津贴,一些地方的“防暑令”里均没有对高温作业职工的高温补贴作出明确规定。
“防暑令”对用人单位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不够,导致“法规乏力”。由于大多数政策停留在“政令”的层面上,因此难以明确违规者的法律责任。即使有对违规用人单位实施罚款的,其违规的成本也远小于守法的成本。
企业缺乏社会责任的逐利行为导致对劳动者利益的忽视。为了降低成本,一些企业甚至缺乏最基本的高温保护措施。有报道说,在柳州市的一家建筑工地上,甚至连白开水都没有,渴极了的农民工只能就着工地上的自来水管喝水。一位企业负责人甚至认为,支付高温费是企业自主行为,应根据企业效益成本来具体操作,政府不应强制执行。
加强高温劳动保护,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利益,要有合理的制度设计,并得到切实执行。一方面,要加快推动高温作业立法,在法律的层面上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规定相关法律责任。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有具体标准、操作性强的地方法规。另一方面,有关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使“防暑令”切实落到实处。
有关专家认为,在推动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方面,工会有着独特的优势,各级工会应该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员的作用,像对待安全生产监督那样,监督企业高温保护措施的落实,与劳动、卫生、安全部门深入企业联合监督检查,确保职工安全度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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