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按照委托协议书为一家公司办理一建设项目的拍卖手续,然而,在该女子部分履行责任后,却得不到佣金,由此引发了一起房地产经纪纠纷案。法院对此案两审之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判由被告给付原告委托报酬120万元。
原告黄某诉称,被告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为通过拍卖方式购买位于本市河北区的一处建设项目,于2004年10月27日与原告签订了委托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原告负责协调办理被告参加建设项目拍卖的前期工作,拍卖会召开之日原告的第一期责任即告完成;第一期拍卖后,原告负责协调办理优惠政策以及后期完成过户一切手续;如被告购买的项目成交额为7000万元以上,被告应按成交额的1%向原告支付佣金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代理被告进行拍卖登记等手续,为被告协调办理了建设项目拍卖的前期工作。2004年10月29日,被告以19800万元的成交价竞拍成功,购买了建设项目。此后,被告却未依约给付佣金。由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佣金198万元。
法庭上,被告辩称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因为原告是以自然人身份签订的,原告既不能代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也不具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根本不具备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主体资格。同时,被告还提出,公司取得建设项目的开发权是通过自行竞买取得的,后期的过户等手续是自行办理的,原告未履行基本义务。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订立委托协议后,原告已按协议的约定为被告参加拍卖活动,履行了前期工作义务,并使被告能够顺利参加项目竞买。被告竞拍成交后,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给付原告委托报酬。考虑到被告竞拍成交后,原被告未再合作履行协议约定的拍卖项目过户等事宜,按照等价有偿原则,应酌情减少委托报酬。由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委托事务报酬人民币12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请。
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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