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青女士(化名)怎么也没想到在银行存钱竟然也会丢,而且是被人分6次划走,还更改了她设置的密码。45000元钱就这么没了,陈青自然不会善罢甘休,她一纸诉状将该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存款、利息及误工费。而作为被告的银行也一肚子委屈,陈青的钱是被犯罪嫌疑人输入了正确密码后从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中划走的,银行认为,输入正确密码的行为均视为客户自己所为,银行何错之有?
陈青:45000元不翼而飞
陈青在起诉书中称:2005年8月4日,她在某银行河东支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存入人民币45000元。2006年1月25日,发现自己在该账户上的存款已被他人于2005年12月11日至28日分6次划走。陈青认为被告银行未尽合同约定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存款本金及利息,还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6100余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银行:自己不存在违约情形
被告银行认为,其不存在任何的违约情形,且对原告损失没有任何过错。原告提出的误工费于法无据。银行的理由是,陈青的钱被他人取走时,其输入了正确的密码,输入正确密码的行为均视为客户自己所为。在本案中客户的损失是由于原告没有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及电话银行密码造成的,对客户的损失被告没有任何的过错。
法院:银行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查明,2005年8月4日,原告在被告银行办理了储蓄卡一张,与被告签订了电话银行协议并办理了开通手续。截至2005年12月7日,该卡内余额为45010元。2005年12月11日、12月23日、12月25日、12月26日、12月27日、12月28日,该卡内存款被人通过电话银行转账支取走45009元。2006年1月25日,原告再次向该卡内存款时发现卡内存款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现公安机关已接受该案,但尚未侦破。
法院认为,本案系因为原告储蓄卡内的存款被人通过电话银行转账方式转移并取走成诉,涉及的刑事案件尚未侦破,犯罪嫌疑人通过何种方式获取的原告卡号、密码等相关资料尚不清楚。而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其确系向原告或持有原告正确卡号及交易密码的人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被告的电话银行转账行为应当视为不当履行,还应向原告承担履行责任。原告账户中的存款被取走系第三人所为,被告在向原告承担完责任后,可以通过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
今年8月初,法院对本案依法判决,被告银行给付原告陈青存款45000元,并按照活期存款利率给付存款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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