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一家酒楼日前将一名员工告上法庭,称该员工故意将肉腌咸、倒掉调料,致酒楼停业2天,要求赔偿。东丽法院经审理认为,酒楼要求员工赔偿损失证据不足,故判决驳回其诉求。
男子梁某原系本市一家酒楼的员工。酒楼诉称,梁某负责酒楼西青店部分菜品的前期腌制工作。去年12月,梁某故意将鹿肉腌咸、将牛肉用嫩肉粉闷了,以致这些肉无法使用而全部倒掉。后梁某又将酱油等调料倒掉,共造成酒楼物品损失2000余元。随后梁某逃离,造成酒楼全面停业2天,停业损失达1.6万余元。为此,酒楼将梁某告上法庭,考虑到梁某的经济能力,酒楼只要求梁某赔偿损失1万元。
法庭上,被告梁某辩称,他并没有对酒楼的物品进行损坏,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不同意其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侵权之诉,原告应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实施了损坏原告财产的行为,而原告提供的三位证人的当庭证言中,均表示只是听说或推测被告损坏了酒楼物品,并没有亲眼看见。三位证人的证言缺少真实性、客观性,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证据不足,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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