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在天津市南开区某药店购买了两瓶药酒,收据的落款却不是该药店,而是另外一家企业的名字。当记者质疑这一情况时,一位工作人员透露,因为这家药酒的代理商租下了该药店的部分柜台,双方采用利润分成的方式,因此买药酒的顾客得到的收据落款就是代理商的名字。今后,这种药店出租转让柜台的方式将要被严厉打击了。上周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对出租柜台、夸大宣传、药品食品标志设置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四种违规情况严格禁止
根据国家药监局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被严禁:一、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品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二、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三、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隔离销售,并设置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醒目,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四、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已明确需要凭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必须执行凭处方销售的规定。
生存压力导致柜台出租
天津市某大型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以前也有,大部分药店都能遵守。但对于一些生意不好的中小型药店,或运营成本很高的大药店,因为面临生存压力,因此出租转让柜台的情况也不少见,他们的柜台主要出租给一些靠广告轰炸的保健品或药品。
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这些出租的柜台内购买药品或食品,一定要注意发票的落款,如果不是药店则需提高警惕,以防将来有维权方面的麻烦。
假借“咨询”实际搞促销
记者在本市一些开架售药的大药店看到,处方药不得开架、药品食品标志明显区分等基本执行到位,一些小药店由于药品食品基本上不是开架销售,因此在摆放等方面也都没有问题。但对于药监局“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推荐”的规定,市场上存在的问题还不少。
昨天,记者在南开区某药店看到,三个挂着“特价”“优惠”广告的摊位赫然在列,四把遮阳伞下几位穿白大褂的人无精打采。记者还没走近,一位“白大褂”就热情地递过来一张某保健品茶的宣传纸。“白大褂”将这个保健品茶描绘得包治百病,最后告诉记者“脚气都能治”。业内人士表示,虚假宣传、夸大宣传往往都以“咨询”的名义出现,实际上都是“挂羊头卖狗肉”,现在已出现每次“咨询”必然引来大量投诉的情况,本市一些药店已将这些促销活动取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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