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出所料,这次将郭峰、张咪、成方圆等大明星们“忽悠”到大洋彼岸流落街头的果然是“外聘人员”6艺苑风景线》的制片人赵宝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刘楠不是《艺苑风景线》正式员工,属于外聘人员,所以刘楠的任何行为都应该是个人负责,与《艺苑风景线》栏目没有任何关系”。
真是无巧不成书。前些日北京电视台曝出“纸馅包子”属假新闻后,媒体在第一时间做出的回应便是责任者系外聘人员,并迅速做出了解聘的决定。
再前些日子,湖北的几名教师在河南邓州遭到某派出所人员的无故殴打,据说也是外聘的联防员所为。
“外聘人员”是何方神圣?没有听说过民营企业、私营企业有什么“外聘人员”,只有某些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因为编制不足,或者不愿触及老员工的既得利益,绝大部分的新进人员只能是“临时人员”、“聘用人员”的身份。
一些单位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有意无意地鼓励这些“临时人员”大胆打擦边球,从而达到创收目的。不出事皆大欢喜,出了问题,反正一纸声明,“违规者系临时人员与单位无关”的美妙借口就可以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外聘人员”真是某些单位“进可攻退可守”的绝好棋子。他们拿着最低的报酬,干着一线的工作,好管理,易考核,真个是低成本,高效益的群体。尤其是一旦出了问题,还可成为“替罪羔羊”,立即将其解聘,便于及时向社会有个交代。如果换了正式员工,哪找这么顺手的事?
问题是,“外聘人员”就不是你单位的人员了吗?出了事果然没有责任吗?恐怕没那么简单。不管“聘”的形式如何,总是形成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要他是以单位名义工作,就是单位职务行为。为你工作,取得了成绩,是你单位的成绩,同样,有什么过失,不也是单位的过失吗?再者,谁用人谁负责,这难道不是一个简单的道理?
忽然想起《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工作人员兰成长被黑煤矿矿主纠集同伙用镐把、铁棍等殴打致死事件。兰成长也是“外聘人员”。有一个很大的疑问,面对黑矿的黑,那些真记者干吗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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