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在为其妻投保时,隐瞒了妻子患有肝硬化的事实。其妻病逝后,该男子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额费用,但保险公司在查明事实后拒绝了他的要求。之后该男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赔付保额费用。近日,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1999年1月,孙先生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其妻投保,受益人孙先生,保险金额为3万元。孙先生在签保险单时,在“被保险人在过去10年是否患有下列疾病”一栏中,均回答为否。这些疾病包括肝炎、肝硬化、高血压、乙肝病毒携带等疾病。孙先生在投保单声明中写道,所填投保单各项及告知事项均属事实,确无欺瞒。该保单上同时有其妻的签字。2006年6月,孙先生的妻子患病住院,并于同年12月死亡。
法官在审理期间查明,孙先生的妻子曾于1995年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其本人陈述既往病史的材料中载明,于10年前曾患乙型病毒肝炎,10年高血压。在此后的住院过程中,她亦有患病陈述。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所签内容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和被告均应依约履行。鉴于孙先生的妻子从1995年至2006年多次住院的病历以及陈述既往病史的材料中,均载明曾患有乙型病毒肝炎,后确诊肝硬化。据此,足以证明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并未痊愈。由于原告在投保时,并未向被告如实陈述被保险人病情,致使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保险合同,故双方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应承担由此导致被告不予支付保额费用之后果。被告将保险费用无息退还原告,拒付保额费用之做法,并无不当。现原告要求被告赔付保额费用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