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为牟取利益,在村委会主任的主持下,将80多亩村民集体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获利155万元,此举严重侵害了村民利益。日前,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该村民委员会被判处罚金,村委会主任蔡基庆也被判处刑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6月7日,被告单位下尖村民委员会为牟取利益,在时任下尖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蔡基庆的主持下,集体研究通过后,未经任何部门批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与九连城镇套外村一组村民张某(另案处理)签订了《养鱼池转让合同》,收取土地转让金20万元,将位于振安区九连城镇下尖村原炮连招待所西北侧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38.695亩非法转让给张某使用,并允许张某出租、转让、改变土地用途、开发建筑。其后,张某又将该土地转让给鸿利集团。
2005年8月间,被告单位下尖村民委员会为牟取利益,在蔡基庆的主持下,集体研究通过后,未经任何部门批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位于九连城镇下尖村6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6.167亩,及位于九连城镇下尖村原炮连招待所西南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9.483亩分别定出底价60万元、75万元招标出卖。2005年9月12日,嘉豪商务酒店和辛某分别以60万元、75万元中标。当天,下尖村民委员会分别与嘉豪商务酒店、辛启军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以嘉豪商务酒店、辛某事先交给下尖村民委员会的投标保证金60万元、75万元抵顶转让金,将上述两块土地使用权分别转让给嘉豪商务酒店和辛某。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单位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下尖村民委员会和被告人蔡基庆目无国法,为牟取利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集体120余亩土地使用权,获利15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依法判处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下尖村民委员会罚金七万七千五百元;被告人蔡基庆因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作者:郭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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