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对鉴定结果表示怀疑
储户称自己的存单丢失,挂失过程中却得到银行“户内已无存款”的答复,因认为银行在其中存在管理疏漏,便将银行推上被告席,诉求返还9.7万元存款。昨日上午,该案在河西区法院开庭审理。
案件起因
糊涂储户丢存单失巨款
状告银行工作存在疏漏
今年54岁的市民李兰(化名)介绍,她在批发市场从事豆制品批发生意,每个月都会到银行存钱,前后10余张共计50余万元的存单,她一部分用报纸包起来放到旧碗柜的下层,另一部分放进了装辣椒粉的麻袋中。2004年1月31日,为了给儿子买房,她去取这些存单,这才发现旧碗柜和麻袋均被家人分别送人了。挂失过程中,银行告知李兰其户内已无存款。李兰认为,自己的巨款被取走,说明银行的工作存在重大疏漏,银行应对此过错承担责任。对于为何仅起诉银行返还9.7万元一事,李兰解释,因为证据原因,“只能先行起诉这个数”。
而对此,银行却称李兰名下的存款全属正常支取,己方并无过错。
庭审交锋
原告储户:存单上的签名不是我的
被告银行:他人代存情况经常发生
庭审中,双方在各项证据的质证环节展开激烈争论。因为此前李兰怀疑银行提供的4张定期储蓄存款凭条和1张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大额、取款数额为55000元)的真实性,要求对这几张单据内填写的字迹进行鉴定。
对于这6份鉴材的鉴定结果,鉴定书显示,其中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大额)和另一张单据的“字迹书写水平相近,反映为同一人的书写习惯”,其他的与样本(即李兰的字迹)有明显差异。对此鉴定结果,李兰持有异议,她表示,那张取款数额为55000元的存单被鉴定为取款时自己亲手书写纯属鉴定有误,因为该单据的背面一共签有4个名字,其中两个名字写下后又被用笔划掉,自己年过五十,如果真为自己签名,能写不对自己的名字吗?李兰同时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
对于这份鉴定结果,被告银行的代理人表示,虽然这几张单据中只有部分被鉴定为原告亲笔所签,但存款由他人代存的情况在银行储蓄业务中时有发生,属于正常情况,而那张55000元的大额单据确为原告亲笔签名,这就表明银行完全履行了工作程序,取款时不仅是本人领取,而且也记下了李兰的身份证号。
原告律师:18个账户记录能说明问题
被告银行:原告证据真实性值得怀疑
开庭前一日,原告方的代理人元普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锐从银行监管部门调取到李兰在被告银行的全部账户记录。手持这张登有原告18个账户的明细单,刘律师称,这足以说明李兰曾经在银行多次存款。
但对此,被告银行却称,一个账户内的钱款如全部取出再转存,储户就拥有了一个全新账户,因此,这只能说明原告在该行存过钱,并不能证明她的钱被他人取走了。同时,被告银行提出,该证据是此次开庭时才出具的,已经过了举证期限,因此对此证据不予认可。
对于原告方提出的其他证据,如银行提供给原告的存开销户明细表等证据,银行因这些复印件均未盖有相关印章而怀疑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李兰称,这些都是她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与银行交涉的过程中由对方工作人员提供的,她说,如银行真的没有过失,为何这些开销户的细明中,有的没有开/销户营业所、柜员的记录,有的甚至没有账号。
随后,双方经过法庭辩论,因被告不同意调解,在历时了近3小时的庭审过程后,法官宣布庭审结束,择期继续开庭。
庭后采访
【原告储户】
跑了3年我不是无理取闹
庭审结束后,李兰面对记者的采访显得颇为委屈。她说,自从2004年1月31日发现存单丢失去办理挂失手续,她已经为了这些钱跑了3年多了,如果她真是正常支取,她能付出如此多的精力和时间吗?她说,她最想做的,就是要求法院重新对那些“可疑”票据进行鉴定,希望能尽快为这些钱找到说法。
【被告银行】
储户也应对自己负责
原告一再强调账户内的钱款被取时,银行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一事。被告银行的工作人员表示,原告存款使用的全是存单,而且对于小额存单并没有设置密码,存单又是见票即付的票据,即银行见票后就会向持票人付款。因此,银行方面并不存在过错。
同时,该工作人员表示,储户到银行存款,银行即与储户形成了合同关系,但履行合同并非银行单方面需要做的,储户也要尽量保管好存单,记好存单账号,一旦存单丢失,即将账号、户名等相关信息迅速提供给银行。这些注意事项,在每张存单的背面都有明确标注,储户应该特别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