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保障费用不落实的征地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对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征地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各地要尽快出台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建立健全适合当地被征地农民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要落实“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政策,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被征地农民对社保情况有权听证
从2008年1月1日起,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通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和项目,拟定保障标准和费用筹集办法,公示后要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告知被征地农民和其他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地农民对社会保障情况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部门要派员参加听证会议。听证材料随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安置方案一并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要设专户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在报批征地前,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填写《陕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核表》,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随用地项目审批材料一并上报省政府审定。需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和《陕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核表》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和《陕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核表》经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资金未足额划转的,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继续办理用地手续。(记者李茗通讯员杨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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