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石家庄9月22日电(记者杨守勇)职工工资标准及发放等问题,不能由企业说了算。近日通过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明确规定,河北将在全省实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违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河北省规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应当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相适应,职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支付办法、支付时间;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等分配办法;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及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加班和各种有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变更、解除工资集体合同的程序;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及其他等。
《河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还规定,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没有建立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开展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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