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某些媒体对琉璃寺村城中村改造进行了报道,经调查,该报道不符合琉璃寺村城中村改造的事实真相,存在大量的虚假信息,严重影响了琉璃寺村城中村改造的正常进行。为进一步澄清事实,辨明真相,现将琉璃寺村城中村改造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事件基本情况
(一)琉璃寺村基本情况
琉璃寺村位于金水区310国道以南,文化北路以西,全村两个村民组,现有人口780人。土地面积约1300亩,其中能够用于村庄改造建设的土地不足700亩(其中含村原址约280亩,现有企业建设占地约400亩)。不能用于改造建设的土地620亩(其中包括主干道占用100亩,河道占用70亩,高压线走廊占用120亩,文化路以东绿化用地80亩,规划北四环90亩,基本农田160亩);现任村两委成员4人(全村定补以上干部9人),分别是党支部书记杨关育(兼村委委员),村委会主任杨修文,委员杨金保、杨士宾(兼村委委员)。
(二)开发商基本情况
琉璃寺村城中村改造开发商为河南瀚宇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是由河南国基集团出资成立的开发公司,隶属于河南国基集团,注册资金2000万元。河南国基集团成立于1996年,是以建筑施工和房地产开发为主的郑州知名企业集团。下属主要公司有河南瀚宇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国基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国基实业有限公司等。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国家特级施工企业,近几年施工产值均超过15亿元。施工质量过硬,施工工程多次获得国家及省市好评,先后多次被河南省评为先进企业。
二、关于报道中反映的问题及调查情况
(一)关于反映“明为改善民居,实为变相卖地”的问题
经查证,琉璃寺村于2006年被郑州市规划局划入建成区北部组团(2007年8月7日予以公告),并于同年11月被列入2006年郑州市第二批城中村改造计划(郑村改[2006]10号文)。按照郑政[2003]32号等文件规定,为弥补村自有资金不足,城中村可以与开发商进行联合开发。琉璃寺村结合自身实际,采取由开发公司以现金补偿的形式参与联合开发改造。因此,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地籍处处长胡仰讯关于琉璃寺村不在城中村改造范围的说法没有政策依据,明显与事实不符。该项目符合全村大多数村民的意愿,维护了大多数村民的利益。按协议规定,村民安置与生活用地共350亩,除安置村民用地外,不仅留有商务用地,还预留近200亩的生活用地,并不是把土地全部卖完,村民没有一分口粮田。改造后,村民人均实现住房200平方米,除保证个人居住外还能将剩余房屋对外出租,确保了今后的生活来源。琉璃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决策符合民主法定程序,是在充分征求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先后多次召开村民代表、党员会议研究讨论,并在2006年3月11日经过全体到会27名党员(占全村党员的93%)讨论通过、19名村民代表(占全部代表的100%)表决同意的基础上制定的。2006年3月14日,琉璃寺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土地价格时,并没有村民代表反对进行改造,全体代表一致同意授权村两委在每亩土地不低于18万元的基础上与开发公司进行协商谈判。正是在绝大多数党员和全体村民代表的支持下,村两委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
(二)关于反映郑州畅通路桥公司的拌料场、金水乳制品厂搬迁的有关情况
经调查,郑州畅通路桥公司拌料场、金水乳制品厂都是以个人名义在琉璃寺村租用集体土地,但在没有办理临时用地建筑许可证、规划证及土地证等用地建设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建设厂房、仓库等建筑物,这些私搭乱建行为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郑政〔2006〕22号)文件精神,我区已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上述两家公司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进行了拆除。
(三)关于报道中提及的持反对意见村民的有关调查情况
琉璃寺村个别村民曾到庙李镇政府、郑州市信访局上访。上访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由于2005年换届选举以后,在选举中产生的矛盾较大,一直无法弥补,落选人对现有的村委工作不予认可;二是琉璃寺城中村改造符合村民的真实意愿,维护了大多数群众的利益,但不可避免的触及了部分原有土地承包人的利益。在2002年杨士喜(现年62岁,1982年至2002年任琉璃寺村委会主任)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决定把村东280亩土地低价出租给玉鑫商贸公司,法人为杨士鑫(实际租用人孙留杰)。但由于村委换届暂时搁置,其侄子杨福州接任主任后仍按杨士喜的安排,在2002年7月将280亩土地以每亩1500元的价格租给玉鑫商贸公司,承包时间为二十年,每五年租金递增1000元。杨士喜离任后,一直以协调为名在玉鑫商贸公司领取工资。2004年文化北路修通后,实际土地剩余228亩,孙留杰租用后转手以每亩12000-15000元的价格转租出去,仅2005年通过转租土地就从中牟取暴利近200万元,而全村所有出租的土地租金还不足百万元,造成村集体资产流失和分配不公,引发群众多次上访。
(四)关于反映琉璃寺村的拆迁是违法、强行拆迁的有关调查情况
对于拆迁许可证问题,《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07〕10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城中村改造中连片改造的旧城区拆迁,应按照《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办理拆迁许可手续”,该条明确指出只有参与城中村改造连片开发的国有土地上的旧城区,才应办理拆迁许可证,而并未规定在集体土地上实施的改造也必须办理拆迁许可证,因此琉璃寺村的拆迁工作根本不存在违法拆迁问题。琉璃寺村的拆迁工作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郑州市关于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在村民自愿情况下进行的。该村所有村民均按户签定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行搬空了房屋,并领取了搬迁补助费、搬迁奖励费和过渡费,因此也不存在强行拆迁问题。
(五)目前琉璃寺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琉璃寺村包括160亩基本农田在内的土地仍在正常耕种和使用,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手续正在依法办理之中,区、镇政府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确保琉璃寺村庄改造依照郑州市城中村改造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有计划、分步骤地向前推进。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日
【人民网-河南视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