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渤海湾上的公正
——天津海事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纪实
天津海事法院日前收到韩国商人车某发来的一封求助信,焦急的心情在信中表露无遗……涉外案子无小事,相关负责人立即查明情况。原来,车某去年在我国购买6台注塑机准备运往韩国销售,在委托天津港强物流集团公司仓储时,该公司在装卸过程中将1台设备翻落发生货损,由于产生纠纷,其余5台也不能及时运往韩国。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但由于处理该纠纷需要鉴定时间较长,此期间,韩国买方迟迟见不到设备,就以涉嫌欺诈将车某诉至韩国法院,车某若不能及时提取货物,将面临韩国法律的制裁。了解这一情况后,承办法官积极做港强物流集团公司工作,释明相关法律,最终促使该公司做出让步,同意将设备先期运往韩国,挽救了其家族在韩国的经营信誉和生存,车某感动地说:“是中国的法官救了我。”
为韩国商人车某的排忧解难,只是天津海事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个缩影。该院自1999年成立以来,共审、执结各类涉外海事案件985件,涉及亚洲、欧洲、美洲等50多个国家和地区。该院院长李柏华告诉记者,涉外海事审判工作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与我国扩大开放、科教兴国的基本国策密切相关。案件能不能公正审判,承办法官能不能准确适用中国法、外国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将直接影响到国家主权、国际关系、国际经贸活动的开展,影响到中国法院和中国法官的形象。这是一个思想认识问题,也是涉外海事审判的一个理念。围绕这一理念,该院自1999年成立以来,始终把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立院之本,积极引导法官把涉外海事审判工作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中来谋划,把为改革开放提供司法保障当作涉外海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立意高远,才能布好局、谋好篇。为更好地发挥海事审判职能,充分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制裁违法行为,维护对外经贸和航运秩序,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滨海新区和环渤海地区又好又快发展。他们首先突出一个“快”字。即,处理海事请求保全案件时,坚持“快扣”、“快放”,做到诉讼不影响经济活动。
然而,面对日益扩大的经济交往所带来的涉外海事纠纷的不断增加,仅仅突出一个“快”是远远不够的。天津海事法院党组清醒地意识到,在保证“诉讼不影响经济活动”的同时,承办法官必须树立把审理每一起涉外海事案件当作为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做贡献这一意识。为此,在司法实践中,他们大胆将素有“东方经验”之称的调解,植入了涉外海事审判活动中。
最让记者感到新鲜的是,他们将“司法为民”这一理念延伸到涉外海事审判中,并当作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为此,他们要求承办法官在审理涉外案件中,坚持把“情”字贯穿于案件的始终,注重妥善处理外籍船员的生活、医疗、劳动报酬的发放、遣返等事宜,让他们深切感受到来自异域他乡的“司法为民”的温情关怀。
该院审理的一起35名俄罗斯船员因船东拒不支付船员工资而向法院提出扣押“梅斯·布里卡”轮申请一案中,法官们敏感地意识到这起案件的特殊性。首先,涉诉双方同为俄罗斯籍人,这在历次案件中少有,此外,原告需要的不仅是法律上的维权,更急迫的是生存的困难,被告弃船回国,给诸如文书送达、出庭应诉等审判程序的推进带来巨大的困难。此案办理的好坏,影响的不仅是涉诉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关系着外国当事人对我国司法的信任程度,甚至影响到我国司法的国际信誉。面对这一问题,法官们一方面将我国的司法为民、倡导和谐社会的理念贯彻到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努力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工作,通过采取庭内案件审理和庭外强制措施并举、依法办案和热情服务并举、强制执行和执行和解并举的方法,最终促使船东将涉案近200万元债务全部进行了偿还,不仅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而且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也为我国解决此类涉外船舶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经验。船员代表专程到天津海事法院表示感谢,对该院工作给予高度评价:“没想到天津海事法院办案如此高效,更没想到中国司法的进步如此惊人”,并赠送了感谢信和“维权无国界,弘法有青天”的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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