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体育课上发生纠纷,一名高中生冲动出手致同学耳膜穿孔,由此面临故意伤害罪的指控。在取保候审期间,这名学生考入大学。一边是受害人的物质损失、精神痛苦,一边是一名大学生的前途命运。本市和平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次引入了“恢复性司法”模式,没有简单地依法判刑,而是重点致力于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了的社会关系。最后,被告人赔礼道歉并积极赔偿损失,请求被害人谅解;而被害人撤销民事诉讼,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今天上午是判决生效之日,和平法院在法庭进行了一次庭后延伸教育。
2006年6月8日14时许,17岁的江辉(化名)在体育课上与同学一起打篮球。其间,同班同学杜风(化名)投掷的篮球不小心砸到了江辉脸上。江辉非常生气,当杜风上前询问情况时,江辉用手掌打到了杜风的左脸部,造成杜风左耳部耳膜穿孔。后经鉴定,杜风的左耳损伤为轻伤。2006年7月8日,江辉在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后江辉被取保候审。
在处理此案时,和平法院尝试引入“恢复性司法”模式,审理重点由量刑判案转向修复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不仅要使被害人得到物质的补偿、精神的安慰,更要使同窗间的和谐关系得以修复,减少危害性。努力之下,江辉和杜风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江辉赔礼道歉、认罪悔罪,请求被害人谅解,并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5万元。被害人杜风随后撤销了附带民事诉讼,并建议法院对江辉从轻处罚。法院认为,被告人江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江辉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时未满18周岁,又是初次犯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减轻了社会危害后果。被害人杜风也请求对江辉从轻处罚,被告人江辉也确有认罪悔罪表现,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法院由此对其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一审判决。
记者手记
恢复性司法:用“对话”修复“和谐”
“一个人在犯罪之后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即使刑罚本身对“伤害”并无补偿,但刑罚给受害人一种心理平衡,给社会一个警示,“这是传统的‘报应性司法’模式。但实践证明,解决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化解矛盾,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平区法院刑二庭庭长张会发在采访中这样说道。
张会发介绍说,该案如果按照以往的做法,被告人可能面临缓刑的处罚。刑罚对一个学生来说,也许意味着上学受阻、他人歧视,本人的精神压力势必很大,进而会产生消极心理,这对一个平时表现不错并已升入大学的年轻人的成长来说是很不利的。一个学生被判刑,而另一个学生却有可能并不会因此而原谅对方,这样的结果其实并不是好结果。所以,法庭最终尝试运用恢复性司法模式解决问题,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很好。张会发说,恢复性司法模式是一种“瞻前顾后”。瞻前,即修复以前被破坏的人际关系;“顾后”即在经济上作出赔偿,使被害人不受或少受损失,减少危害后果。而恢复性司法的一个特点是以被害人为中心,各方当事人包括社区等都积极参与到犯罪行为的处理过程中来,相互之间也容易达成理解与认可。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强调“对话”,使犯罪人和受害人在“对话”中达成一致,为以后的关系打下谅解的基础,最终修复人际关系、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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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模式:恢复性司法始于加拿大。采用恢复性司法方式来处理犯罪问题,现在已成为西方国家刑事司法发展的趋势。恢复性司法以恢复原有社会秩序为目的,着重于对被害人社会所受伤害的补偿以及对犯罪行为人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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