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29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消息,中国国务院今日发布第509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该决定将于2007年11月22日零时起施行。以下是决定全文: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等待空域通常划设在导航台上空;飞行活动频繁的机场,可以在机场附近上空划设。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米。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400米至8900米隔5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900米至12500米,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125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
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8900米至125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125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第二项修改为:“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9200米至122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131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三、附件二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2000年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88号公布根据2001年7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0月1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空域管理
第三章飞行管制
第四章机场区域内飞行
第五章航路和航线飞行
第六章飞行间隔
第七章飞行指挥
第八章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第九章通信、导航、雷达、气象和航行情报保障
第十章对外国航空器的特别规定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 则
附件一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一)
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二)
附件二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示意图
附件三拦截航空器和被拦截航空器的动作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