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某国营公司的领导班子主要成员,为牟私利竟合伙挪用公款39万余元用于倒卖拖拉机。近日,东平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集体挪用公款案,5名被告人依法均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依个人情节分别缓刑5年、4年、3年不等,并依法追缴每人的犯罪所得1340元。 马某等5人是东平县某国营公司领导班子主要成员,该公司因近年来市场变化,经营每况愈下,并长期拖欠职工工资。面对公司经营困境,马某等人不是把精力放在开拓市场提高效益上,而是想着怎样牟取私利。他们经商议决定利用公款倒卖拖拉机等农用机械,将所得利益5人均分。2005年8月至2007年7月期间,马某等人共挪用公款392900元,先后6次倒卖各种型号的拖拉机8台,获利6700元,每人分得13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等5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5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积极退赃,根据每个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不同,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高园通讯员刘国峰张瑞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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