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不愧是名副其实的国际极地年,一波又一波的极地争夺浪潮把世界目光拉向两极
8月2日俄罗斯在北极海底插旗,美国、加拿大、丹麦、挪威等环北极国家迅速作出反应;10月份英国宣称拟向联合国提交申请,对南极半岛附近100多万平方公里海域提出主权要求,智利、阿根廷已表示将“奋起应战”,极地争夺日益激烈。
极地问题是科学问题,更是法律和政治问题。
就北极地区而言,目前惟一能够发挥规范作用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但《公约》本身存在诸多模糊之处,对于超过200海里的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规定充满争议,《公约》规定“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线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这条包含“或”字的含混规定就是惹起争端的“罪魁”。遗憾的是,“2500公尺等深线”说被忽视了。俄罗斯北极插旗之举,就是冲着国际法的盲点而来。
俄罗斯挑战成功的希望渺茫,因为证明外大陆架与本国领土构造相同是一件十分不易的事情,且不论验证标准难以操作。但可以预料,随着北极争端的公开化和尖锐化,最终将迫使各方坐到一起来解决争端,因为合作带来的利益胜于独占,独占的收益远远抵不上其带来的损失。在国际条约的主导下共同开发北极地区,才能保证各国利益的最大化。
资料图片:这是南极傍晚的火烧云(2006年1月19日)。
插旗冲击波迅速波及地球另一端,英国的南极圈地计划就是连锁反应。但南极情况则不同于北极,早在上个世纪就产生了自己的“基本法”——《南极条约》,如今为何再起事端?
1959年出台的《南极条约》是苏美等国争斗和妥协的结果。《南极条约》提出了冻结南极法律现状的原则,禁止提出新的主权要求,但对原有的主权宣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这为将来的主权与资源纠纷留下隐患。在《南极条约》出台后,南极一度归于平静。英国政府的近期举动,其所谓根据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实际上英国是在利用《南极条约》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间的矛盾冲突。
根据《公约》,南大洋属于公海范围。但根据《南极条约》,南纬60°以南的海域(俗称南大洋)属于南极条约体系的管辖范围,南极条约组织是排斥联合国介入的,问题在于《南极条约》本身“毛病”确实不少,如“冻结”原则,是指既不承认也不否认已有的领土主权要求,而附属于领土主权的诸如大陆架等方面的主权权利则没有明确界定。“主权权利”不同于完全主权,是沿海国开发和利用大陆架资源的权利。
英国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援引《公约》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一方面英国表示“完全”支持1959年签署的《南极条约》,同时又声称依据《公约》伸张自己的权利。英国的申请明显缺乏有效、有力的国际法支撑。
因为南极不归联合国“管辖”,因此在解决南极纠纷方面的作用不能对联合国寄予过高期望。南极争端的结局,必然是南极事务参与国通过谈判对《南极条约》的修正,但任何试图挑战“冻结”原则的尝试都没有希望。
接二连三的极地争端冲击着现行国际机制(国际组织与国际法)的调节和适应能力。但现时代不能以武力形式开疆拓土了,只能在国际法框架内寻找实现本国利益的途径和手段。在国际法许可的诸多行动中,如主权宣示、军事演习、科学论证等,科学论证将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国均已认识到这一点,纷纷展开对北极海底的地质调查,下大力气投入南极事业,建立科学考察站,争相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主导建立“南极特别保护区”和“特别管理区”。时至今日,极地科学考察已成为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高科技水平的体现,在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等方面都有着深远和重大的意义。
面对极地争夺战,中国的战略选择是什么?
需要明确的是,中国在南北极都有重要利益。除了科学、环境利益以外,极地资源是我国本世纪下半叶到22世纪不可多得的资源发展空间,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应积极参与,并有所作为。当前,极地争端问题中一些深刻的矛盾刚刚暴露出来,只要我们善于把握,就能为极地问题的和平解决作出我们的贡献。在这一过程中,尤其要警惕部分国家抛开中国,私下协商成立地区性多边条约体系,而损害中国的利益。
极地争夺的结果之一可能是导致《公约》的修改和《南极条约》的修正。我国有关部门应该充分研究近几年来国际上大陆架的划界实践,向有关国际机构提出对《公约》某些条款的修订或修正意见,促进外大陆架划界工作走向公正合理,保证北极海底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地位。在南极,则应积极推动南极“冻结原则”的战略化、持久化。因为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适用于南极地区存在巨大的现实困难,但把南极地区归入“自成一类”的法律制度反而是最现实的,也是符合包括中国在内的全世界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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