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将与父母共有的一套商品房向银行作抵押贷款,被蒙在鼓里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认定儿子与银行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抵押贷款合同》无效。近日,老夫妻俩的诉讼请求终审获得支持。 抵押共有房产贷款95万 1999年12月,叶某和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本市中潭路的一套房屋并取得产权证,产权人登记为一家三口。2005年,叶某与银行签订《房地产买卖抵押贷款合同》,将中潭路的房屋作抵押向银行借款人民币95万元。由于叶某只是房屋的共有人之一,无权以个人名义办理与该套房屋有关的贷款及抵押手续,为此叶某带着签有父母名字的委托书前往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将相关公证书出示给银行。 然而,就在抵押登记手续办理一个月后,银行从叶某工作单位获知,叶某因旷工及其他违纪行为,已被单位列入开除名单,且叶某向银行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