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虚构的故事,这是真实发生过的历史。
1992年4月29日下午,美国洛杉矶,主要由白人成员组成的陪审团宣布:四名警察被告“罪名不成立”。
这四名警察所以会被起诉,是因为有人看见他们在公路上殴打一名黑人青年。而他们最后被宣判“罪名不成立”,是因为这名黑人青年无视警察停车检查的命令高速逃逸,在被警察拦截下车后还拒捕。律师成功说服了陪审团。他说:洛杉矶警察长期工作在极其危险的工作环境中,接触各种各样的犯罪分子,当他们在黑夜中遇到拒捕者,天知道他们会处于怎样的紧张状态。这个时候,你不要指望他们彬彬有礼,能在考虑周详后决定自已的行为。实际上,变故往往发生在电光石火间,根本就容不得他们静心考虑。否则,极有可能令他们自己失去生命。所以在黑人青年一次又一次拒不服从命令后,这四名警察有理由使用暴力令这名黑人青年丧失拒捕能力。执法程序赋予了他们这样做的权利。
尽管在后来的另一次审判中,其中两名警察还是被判处有罪,但也不是因为他们对拒捕者使用暴力,而是因为他们在拒捕者已经彻底失去了反抗能力之后继续使用暴力,侵犯了黑人青年的公民权。
那一天,就在陪审团宣布四名警察被告“罪名不成立”后,记者在采访一名陪审员时问:在做出这个判决后,你是否觉得在今天晚上,还能良心安宁地睡觉?陪审员回答:是的。同时我还相信,也许是全部,至少是绝大多数陪审员是依照证据、依照法律,并凭着自己的良心做出了这样的判决。
尽管因为种种原因,这一审判结果最终被许多人当成了种族歧视的标志,并直接导致了后果极其严重的洛杉矶暴乱,造成了50多人死亡、2000多人受伤、经济损失超过10亿美元的惨重损失,因此让人慨叹历史的局限与错误,却最终不能因此说陪审团宣布这四名警察“罪名不成立”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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