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天津市教委获悉,刚刚出台的《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本市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者,将获得每年8000元的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条件为:大学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大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条件主要包括品学兼优、本学年成绩为班级或专业前3名,综合测评突出;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特别突出。
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市财政局于每年8月31日前,按照业务隶属关系,拨付国家奖学金经费预算;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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