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秦凌实习生严小芳)家住杨家坪的赵女士和家人来到万州青龙瀑布旅游,在景区大门外20米处被无主恶狗咬伤。日前,万州区法院一审判令被告景区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764.7元。 9月19日,家住杨家坪的赵女士和家人持票前往万州青龙瀑布景区旅游。在距离景点大门约20米处时,赵女士被一条突然窜出的恶狗咬伤右腿。景区人员随即派车将赵送到附近的卫生院清创治疗,卫生院还发出《通知》,要求赵应按狂犬病三级暴露处理。随后,赵女士一行回到万州城区注射狂犬病免疫球蛋白、进行继续治疗等。 因赔偿问题得不到解决,赵女士遂将景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一万余元。 据悉,直到庭审时双方当事人也未查找到咬伤赵女士那条狗的饲养人。而针对原告的诉求,被告景区辩称事发地不是其管辖范围。因此,景区认为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 万州法院审理认为,游客是在进入景区的必经通道被咬伤的,景区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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