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11月29日电(记者汤计)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南门外小学原校长姚桂香,因受贿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现年46岁的姚桂香案发时任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门外小学校长,今年3月28日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此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姚桂香有期徒刑11年,巨额财产101万余元予以追缴,13.3万元受贿款依法没收,上述款项均上缴国库。 一审法院宣判后,姚桂香认为一审认定其向季某某索贿8万元与事实不符,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认定8万元为借款并不予追缴。 呼和浩特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姚桂香在担任南门外小学校长期间,借给他人支付学校工程款之机,非法收受他人5.3万元人民币;个人购房向他人索要财物8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对101万余元巨额存款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亦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上诉人姚桂香及其辩护人关于8万元是向季某某的借款而非索贿款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姚桂香在向季某某借款时具有非法占有8万元的主观故意,该行为符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借钱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的情形,应认定为受贿。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车东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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