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即将来临,“圣诞”、元旦购物旅游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市民,而一旦在旅行中安排的购物点买的商品回来后出现了问题——旅行社要尽“后合同”义务
2008年即将到来,港澳等购物游线路已经开始大幅升温,旅游目的地适时推出的“缤纷购物节”更是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市民。出境旅游是快乐的,而返程后的商品维权却给游客带来了烦恼。消费者想知道,一旦自己在行程中安排的购物商店购买了商品,返程之后在合理期限内想退换,究竟该找谁?
商品退换不知找谁
日前,消费者姜女士和李女士在市消协向记者讲述了她们参加港澳游回来后的商品维权遭遇。据她们本人介绍,前段时间她们在某旅行社静海营业部报名参加了11月初的香港、澳门、深圳等地九日游。她们在行程中安排的商店购买了4台摄像机,姜女士回忆说:“当时我们在导游的引导下去了一家名为‘名声百货’的商店,在售货员的推荐下,我们看中了德国产的禄来原装摄像机。当时销售人员保证说‘摄像机和电池都是原装的没有问题,包退包换’,因此我们便购买了4台摄像机和配套电池。”可是回来后,一位专业朋友告诉她们,电池上的外文标明并非进口原装。不懂外文的姜女士和李女士顿时有一种被欺骗的感觉,于是决定将商品退掉。但当她们找到旅行社要求协助自己退货时,工作人员却以已经让她们签过“旅游注意事项”为由,拒绝提供帮助。她们无奈地说:“如果组团社不提供帮助,我们不知该找谁。”
不得以“提醒”为维权设“门槛”
市消协的相关人士认为,根据《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相关规定,组团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旅游者在行程中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一旦出现问题,组团社有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维权的义务。作为组团社来说,不能以已经与消费者签订了所谓的“旅游注意事项”而规避自己的责任。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出游前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之外的“旅游注意事项”只是极少数个别旅行社的做法。本市很多国际旅行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虽然在出游前会对游客进行各方面提醒,但不会以此为由拒绝为消费者提供帮助。如果游客回来后对在行程安排的购物商店买到的商品不满意想退换,只要在合同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旅行社会积极提供无偿协助,帮助消费者进行商品退换。
经营者难辞后合同义务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刘俊海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虽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灭,当事人之间并不因此就毫无关系,当事人仍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因为过去合同关系的存在,会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顾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滥用权利,就很可能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对这种情况下发生的损害用合同法去解决,这个制度称之为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与先合同义务相对而言的。也就是说,虽然旅游活动结束,旅游合同终止,但旅行社与消费者并不因此就毫无关系,只要消费者的请求是正当的,旅行社应该履行自己的后合同义务,因为相对于消费者而言,旅行社在某些方面更具有人力资源。此外,对后合同义务的重视也有利于旅行社提高自己的信誉、维护良好的企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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