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观察》1月20日报道 地方县级政府是否有权擅自改变资产的权属关系?在一个企业中,如果国有资产占有股份,是否就可以认定该企业就是国有企业? 法律如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及集体企业权益?在公权力干涉企业经营权的时候,人们该怎么办? 山西古交市:一起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 新年伊始,本刊新闻中心收到由山西省古交市河南石鑫联营煤矿寄来的信件,信件中的材料陈述了这样一个事实:2007年4月28号,山西省古交市政府委托古交市国土资源局在古交市国土资源交易所的平台上,以3.2亿的价格将古交市河南石鑫联营煤矿的经营权和固定资产卖出去,严重地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媒体给与关注。 所谓国有矿实为联营矿 河南石鑫联营煤矿位于山西省古交市东曲街道办事处,井田面积3.9km²,地质储量3000万吨,批准开采7#、8#、9#煤层,该矿由原古交市河南乡经济联合社所属的河南乡办煤矿和古交市煤炭总公司所属的石鑫煤矿联营改造而成。筹建初期由古交市煤炭总公司投资33万元,职工刘润珍等10人筹资15.2万元注册,在原河南乡办煤矿基础上成立的一个经济性质为集体(联营)的企业。2003年注册资金增至500万元,其中包括承包经营人张振宇实物投资的89.15万元,省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认定该矿经济性质为联营企业。2007年张振宇借入资金3166万元交纳了1000万吨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依法取得了石鑫煤矿的部分采矿权。 为了明晰产权,石鑫煤矿委托太原市产权交易所对于该矿的产权进行了界定,出具了《古交市河南石鑫联营煤矿产权界定报告》,界定结论为:“石鑫煤矿属联营性质”,“石鑫煤矿的所有者权益归投资者古交市煤炭总公司、古交市东曲街道办事处(撤乡并镇时,河南乡撤消,并入东曲街道办事处),石鑫煤矿职工刘润珍等10人和承包人张振宇共同所有,按出资比例享有权益,承担义务”。其中:古交市煤炭总公司对石鑫煤矿投资及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东曲街道办事处(原河南乡经济联合社)对石鑫煤矿投资及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属集体资产,归该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然而,2007年10月25日古交市却以第12次政府常务会议名义指定古交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古交市国土资源交易事务所为拍卖单位,该所于2007年11月28日将石鑫煤矿经营权及资产出让。 2007年12月7日, 在警车及公安干警的“配合”下,古交市有关领导带着受让人进驻石鑫煤矿,并责成该矿将全部资产无条件移交。在承包人无法接受时,强行砸开门锁进入。 拍卖经营权疑有猫腻 3.2亿,可以建几十万平方米的安居房,是一般县全年的财政收入。 不转让采矿权的主体,只拍卖经营权主体,规避了经过上级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法定程序,成为一种违规技巧。经营权在经营的时候没有采矿权,煤矿怎么经营?石鑫煤矿认为,在这里政府采取的方式,只拍卖经营权,实际上有规避法律之嫌。 采矿权人和国家它是属于民事主体关系,是民事主体物的流转关系,是一个平等的关系,既然是平等的关系,就没有谁强加于谁的理由。对于一个证照齐全的煤矿企业,它的经营权应该由企业自主决定,是自主经营也好,还是发包经营也好,由企业自己决定,这是一个自主的法人,有权自己决定。作为一个政府,特别是服务型的政府,定位只是服务,不能采取别的方式。古交市政府把这个矿的经营权抬高价拍卖到3.2亿,价格上有不言而喻的东西在里头,因而,石鑫煤矿怀疑拍卖经营权里有猫腻。 政府行为显现“政大于法” 2008年1月15日,农历腊月初八,虽是严冬,但是首都北京的气温仍然让人们感到丝丝温暖。就山西省古交市河南石鑫联营煤矿(石鑫煤矿)被古交市政府“侵权”一事,首都学术界、法律界的有关专家学者召开了座谈会。 地方县级政府是否有权擅自改变资产的权属关系?在一个企业中,如果国有资产占有股份,是否就可以认定该企业就是国有企业? 法律如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及集体企业权益?在公权力干涉企业经营权的时候,人们该怎么办? 律师认为,石鑫煤矿的所有者权益归投资者共同所有,古交市政府挂牌出让该矿经营权属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 该市将石鑫煤矿确定为国有企业并强行拍卖其经营权及资产,严重地违反了《物权法》中多项条款的规定。《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 煤炭企业的经营权包括采矿权,古交市政府挂牌出让该矿经营权有明显的蓄意违法行为。 其实,太原市国土资源局2003年的[2003]179号文件《关于规范采矿权转让行为的意见》,就是专门针对古交市以“买断采矿经营权”名义变相转让采矿权行为经请示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后做出的批复。 文件中说明“采矿经营权包括采矿权,出售采矿权(或“采矿经营业权”)是采矿权转让的方式之一,采矿权转让需报省厅批准后实施。”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采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资发[2003]48号)中也明确规定:“重组改制企业,构成采矿权转让的,需报省厅批准后实施。凡不经采矿权转让审批管理机关批准,由县、市级人民政府擅自进行转让采矿权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查处”。古交市政府行为更违反了《矿产资源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拍卖企业不具备拍卖资质,古交市政府挂牌出让该矿经营权是无效法律行为。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认为,从营业执照来看,从资产注册证明来看,从补充的证明来看,都证明了这个企业是由四部分总体组成。经济联合社下属的乡镇企业,在改制变成了街道办事处之后,市政府自然而然的按照它的逻辑推理把它认为是政府的派出机构,它所属的企业全部是国有企业,这个推论是非常荒谬的,因为即使在政府下属企业当中,也有集资企业,更何况在街道办事处改制之前,它存在的是经济联合社,在历史的遗留当中,集体的经济性质是不可改变的,所以集体成员和集体经济组织在这里都做了一个主体出现。 所有的法律文件在登记上表明了石鑫煤矿是一个集体企业,那么该企业的重大经营权应该由共有人来决定,而不是由共有人之外的其他人决定,其他人没有这个权利。 采矿权人依法有偿的取得了采矿权,意味着可以占有使用自然资源,并且从中进行获益。同样意味着这个采矿权主体如果变更的时候,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政府的角色到底是什么角色?只是出资人之一,而不是所有权人,它履行的或者是它享有的是出资人的权利,履行的是出资人的义务,而不是企业全部产权的权利。在众多的主体在里头,不能以为它占的股份多,它就能自行地决定企业的命运,这是不可以的。 《宪法》以及《物权法》,整个法律宗旨是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所有的市场经济多元化主体一律平等保护。那么,这个平等保护言外之意立法宗旨是什么呢?就是限制国家公权力对私权力的侵犯,这一点立法精神体现的非常明确。 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要求依法行政,也要求政府能够在你的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法可依,按照法律来运作你的事情,这样的政府我们是信赖的,也是支持的,反之,作为一个企业来讲,它希望政府提供的是服务,而不希望政府做过多的干涉。 社会科学院专家说,古交市认定河南石鑫联营煤矿是一个国有企业是没有依据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从企业成立来讲,有国有的,有集体的,有个人的,投资者在这里面应有的权益和利益,要担自己的相应责任。 国有企业要受法律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集体的资产同样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也不能受任何单位、任何其他利益方的侵犯,这种行为在没有经过投资方同意的情况下,几乎在投资方不知道的情况下采取这样的行为,这种行为本身是违法的,不仅违法《行政法》,《乡镇企业法》,同时也违反了《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包括《宪法》。 从材料来看,石鑫联营煤矿里面有一部分是国有资产,不能认为有一部分国有资产就是国有资产。 经营权也好,采矿权也好,要拍卖的话,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没有这个手续,就是为了规避上边的政策,就是违法、违规。 专家们一致认为,古交市河南石鑫联营煤矿的产权界定和改制必须依法进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护。地方政府在实施企业整体改制的过程中,应依法操作,把企业真正改制为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适应市场竞争能力的法人实体,取消以政令代替法律法规的做法。 简单推理得出联营矿就是国有矿 2008年1月18日下午,我们致电古交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同志,该同志正在带人办理石鑫煤矿的移交手续,当我们谈出石鑫煤矿改制和拍卖一事,该负责同志说:石鑫煤矿是古交市煤炭总公司和东曲街道办事处的,所以,古交市政府是有权处理的。记者提出“山西省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认定该矿经济性质为联营企业而非国有企业,政府是否有权处置联营企业的资产?”该同志回答说,我们正在变更该矿的营业手续,因为该矿由古交市煤炭总公司和东曲街道办事处投资的,所以认定为国有企业。 我们欲就该问题致电该市楮副市长,但是,一直无法接通。 (本文来源:《记者观察》 作者: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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