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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评:警惕行贿新路径
山西省和顺县原县长崔保红的急速腐败轨迹和对其的法律追究,让人们注意到了一种新形式的腐败问题——公款行贿。
公款行贿与传统行贿不同的地方在于,这种行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公事,具体经办人没有私心,至少私心不是主要的目的。在一些人看来,考虑到这种“因公行贿”的善意和“公心”,应当对它网开一面,至少要从轻处罚。
笔者认为,前述观点从表面上看很有道理,但实际上却是一种悖论。众所周知,法律对贪污贿赂罪的犯罪构成规定,主要就是考虑到这种犯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只要以行贿的手段去拉拢或收买另一工作人员,不仅构成了对公职尊严的亵渎,还容易产生坏的榜样作用,损害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因公行贿”的后果,不仅能“惠及”行贿的单位,还能让具体的经办人获得各种有形或者无形的利益。一个起码的事实是,在一项贿赂成功实施后,受贿者和行贿经办人之间就达成了某种心理默契,也就构筑了违法利益的同盟。一旦有其他事情发生,这一同盟就会产生违法的对抗性。
如果说私人掏钱行贿,损害的还是受贿人单方的职务廉洁性,那么“因公行贿”的危害面就更广,形成了双向、互动的损害。同时也使国家或集体的资产以公事的名义流失到私人之手。
纵观“因公行贿”现象的形成轨迹可以发现,这一腐败行为,恰恰就是在我国一些地方腐败行为扩散的时候,行贿人角色由私向公演变,由偷偷摸摸向公然进行转变。“因公行贿”现象的产生足以证明,腐败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主张,对“因公行贿”的现象,不仅不能给予同情,而且要给予严厉的打击。非如此,不足以遏制越来越泛滥、越来越恶化的腐败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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