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丁某课间玩耍时,在同学于某、韩某的帮助下把云梯当作秋千来回摇荡,不慎摔伤胳膊造成伤残。事后,丁某将于某、韩某及金乡县某中学诉至法院,要求三方共同赔偿各项损失。 丁某、于某、韩某均为金乡县某中学的学生,2007年8月12日上午课间休息时,三人在操场上玩耍。丁某看到云梯无人攀登,便抬脚钩住云梯下端,站在云梯上准备荡“秋千”,这时于某从背后向前推了丁某一下,在丁某荡起返回时,于某让韩某又从背后推了丁某一下。适逢上课铃响起,丁某急于返回教室,不慎从云梯上跌下将胳膊摔伤,丁某的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事后,丁某将于某、韩某及学校告上法庭,丁某认为自己从云梯上跌下摔伤,与于某、韩某的推拥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二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学校对在校生监护不力,以致发生该事故,也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韩某的行为虽有帮助的成分,但与丁某摔伤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于某、韩某均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某中学作为云梯的所有人与管理者,对在校学生未能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监护管理义务,在丁某、于某、韩某进行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游戏时,未能及时制止,应承担疏于管理的过错责任。同时,丁某不按通常方法使用云梯,且违反了学校的有关规定,自身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近日,金乡法院一审判决于某、韩某和某中学共同担责。(作者:王秀华通讯员王红旭)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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