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天津港口发展,维护港口经营秩序和安全,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推动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高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借鉴国际通行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19日制定并通过了《天津港口条例》,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港口条例》共有总则、港口规划与建设、港口经营与服务、港口安全与保护、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共计6章46条内容。
《天津港口条例》规定,天津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天津港口主要包括北疆港区、南疆港区、东疆港区、临港工业港区、北塘港区和海河港区等,具体范围按照天津港口总体规划确定。国家和本市对东疆保税港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口岸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用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措施,方便通关;实施企业诚信风险管理机制,为诚信等级高的企业提供绿色通道,简化手续,提供快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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