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起,市人大常委会将就《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新《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参照《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对2002年12月1日实施的原《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下称:原《条例》)进行了较多方面修订。
重新定义“物业管理”
原《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全体业主对物业共同利益的维护和管理,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依照与业主或者业主会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专业养护、维修和管理。
新《条例》对物业管理的定义重新界定,明确为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增加业主权利
新《条例》在业主权利上,较原《条例》有所增加,具体为: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讨论事项上,新《条例》增加了“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一项。
业委会成员有标准
新《条例》特别增加了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所必须的要求: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身体健康,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与此同时,对于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新《条例》也有所增加。其中“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和“组织筹集维修资金”为首次提出。
【特别通知】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收集意见起止时间为2008年3月3日至3月14日。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201号,邮政编码:300042;也可以通过电话(公休日除外)或者电子信箱反映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电话号码:23325308,电子信箱:fagongwei@mail.tjrd.gov.cn;市国土房管局的电话号码:23315023,电子信箱:wytlxd @ 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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