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县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符小宝,利用职权擅自同意卖土地,得到开发商送给的贿赂款100余万元。因为符小宝的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300余万元经济损失。而符小宝为此付出的代价便是牢狱之灾,他于近日被东乡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符小宝,47岁,抚州市东乡县人,大专文化,原系东乡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符小宝经时任省国土资源厅耕保处处长黄岚(已判刑)介绍,认识了身为鹰潭市俊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的王志刚(另案处理)。
2004年10月底,王志刚、李国发(另案处理)代表俊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东乡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土地开发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新增耕地的全部指标归俊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调拨使用,俊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东乡县国土资源局每亩1000元的管理费。另外,合同还约定,由东乡县国土资源局先付给王志刚工程款两万元作为启动资金。
副局长帮忙得到“感谢费”
据王志刚透露,2005年1月18日,王志刚在开发“东乡县杨桥殿、小璜土地整理工程规划设计”时,资金实在周转不过来,于是他找到符小宝请求国土资源局先付30万元的设计款给他。在收到设计款30万元后,王志刚一个人从鹰潭开车到东乡,把两万元现金送给了符小宝表示感谢。
2005年12月7日,东乡县国土资源局和王志刚、李国发变更合同,将合同修改为新增耕地的全部指标各得一半,俊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再支付东乡县国土资源局1000元/亩的管理费,开发所需的费用由俊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筹资金解决。东乡县国土资源局开会决定将此项工作由该局副局长符小宝负责。事后,俊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符小宝的协助下,将东乡县的土地开发项目全部承包给东乡县国土资源局各土管所所长具体实施开发。
巴结官员提供个人小金库
据法院查明,按照合同规定,3600亩的开发费只需付144万元。王志刚为了使土地开发工程顺利完工,并通过省国土资源厅的验收,将工程费用以现金或转账的形式存入户名为“李小龙”账户上,并将该存折交给了符小宝,由符小宝用该存折上的钱支付大部分工程款给承包开发的各土管所所长。王志刚还向符小宝承诺,会在“李小龙”的存折上多存钱作为感谢费。在支付完工程款后,符小宝先后从“李小龙”存折上提出现金共计16.95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让谁都没有想到的时,贪婪的符小宝不但收王志刚的钱,自己下属的钱也照样拿。据法院查明,2006年5月,承包开发项目的该县某土管所所长余某为了保证开发承包费用及时全额到位,先后送给了符小宝共计6万元。
擅自同意多卖地给开发商
经省国土资源厅耕保处原处长黄岚牵线,2005年12月4日,王志刚与南昌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合同,将东乡县开发土地2173.95亩指标按每亩3380元,共计人民币734.7951万元的价格卖给南昌县国土资源局。
据法院查明,2005年10月10日,俊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东乡县开发土地只有2493.56亩通过了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的验收,时任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的符小宝未经该县国土资源局的同意,也没有执行东乡县国土资源局与鹰潭俊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土地开发新增耕地的全部指标各得一半”的合同内容,比合同规定多调走927.14亩,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13.38万元。
事后王志刚拿100万元作为感谢费给了符小宝。2006年6月中旬,时任省国土资源厅耕保处处长黄岚案发,在得知黄岚一事后,符小宝立即表示这100万元得退还给王志刚。
近日,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符小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24.95万元(其中100万元案发前已退还给王志刚),且在担任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期间,为谋取个人利益,不严格执行合同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13.3846万元,其行为已经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东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符小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两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两万元。符小宝表示服判不上诉。
(本文来源:《江南都市报》 作者:刘志荣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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