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网刊登了银行ATM机客服电话遭人篡改,取款客户受骗被转走4万余元一案后,引起了包括众多银行持卡用户在内的各界广泛关注。银行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责任究竟有多大,成为瞩目焦点。
原告被告:各诉对方责任
昨日庭审中,因拨打假冒银行客服电话而被转账骗钱的原告方认为,ATM机出钞口被挡、客服电话被人假冒、摄像头被遮盖,如果银行注意到这三个环节中的任何一个,都有可能阻止诈骗情况出现或及时提供破案线索。而银行方则认为,原告方所持银行卡、ATM机操作流程中都提示银行的客服电话是95588,而取款人却拨打了错误电话,并且,原告在持卡操作中进行的是转账业务,而转账即意味着钱被划走,原告方对此应该知晓。
法庭上被告介绍了这样一个情况,即ATM机是24小时工作的,而银行只在上班期间即8:30—17:30之间进行早晚两次巡查,夜间不再巡查机器的运行,且没有任何规定要求银行24小时巡查ATM机。
法律学者:两个法律关系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耀东认为,案件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犯罪分子侵犯原告物权的行为,二是原告与被告的储蓄合同,即被告应保证原告的财产安全及取款机的正常使用等。
陈耀东认为,首先,出钞口被挡、客服电话被冒充、摄像头被遮的时间,如果是在银行上班期间,银行无疑存在重大过失;如果是在银行下班期间,银行则存在轻过失。需要考虑的几个问题是:1、不能因为银行夜间不再巡查ATM机的运行,就认为其不承担责任。因为ATM机是24小时工作,在下班时间也要确保客户正常使用,这是银行不可推卸的义务;2、也不能因为银行承担保证ATM机正常使用的义务,就认定出现问题全部由银行承担,毕竟银行没有义务全天候监管、检查(还要看有无合同约定)。结论是,原告取款前取款机出现问题,银行应承担责任,或为重大过失,或为轻过失。第二要注意的是:1、原告是否按照正常的银行卡交易规则操作。如果不是,则有过错。2、原告的注意程度。原告作为普通的不具有金融知识的自然人,只要尽了一般注意义务即可,无须承担高度的注意义务。3、还要考虑当时的环境、当事人的心境及心理状态等等。因此,如果原告未尽一般注意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即便原告未尽到一般注意义务,也不能免除银行的责任。
律师:银行担责比例无明确规定
天津律师协会民商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张晓丽认为,从本质上说,ATM机是银行向储户履行支付义务的一种方式,银行有义务保障该支付工具在工作期间时刻处于安全工作状态。案件中,银行对ATM机故障清理不及时是储户发生损害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银行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至于银行所应承担责任的比例,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自由裁量。不同地区的法院把握的尺度不一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就与本案类似的一个案件判决银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另外,从原告的角度分析,其自身亦应具有一定的警惕性,但其在持卡操作中却进行了转账业务,存在明显疏忽,因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当然,从根本上讲,本案原告损害的发生是由于犯罪分子的诈骗行为所致。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损失理应由犯罪分子全部承担。所以,待犯罪分子被捉拿归案、绳之以法并追缴赃款后,原被告在本案民事诉讼中承担的责任应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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