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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能否公开到底谁说了算
“受传统积弊的干扰和‘潜规则’的影响,这种政府自我意志主导下的信息公开,在很多时候还会遭遇‘肠梗阻’,抑或是公众的知情权虽然在形式上受到了尊重,而实际境遇却依然艰难。”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庆琳说。
曾庆琳分析说,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过程中,一些政府部门有可能存在一些错误做法,比如:信息公布走过场、图形式,把信息当成“美丽的花瓶”,在公开的过程中“犹抱琵琶半遮面”;对占有的信息进行断章取义的“过滤”,搞“缩水公开”,搞“暗箱操作”。
“条例实施后,可能会使行政诉讼案件剧增。”曾庆琳认为,在申请遭拒的情况下,申请人大多会选择司法救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许多地方政府部门还没有可能即将面临诸多行政诉讼的危机感。
“自来水属于城市公用事业,作为国有资产,它的转让和改制,公民应该有知道改制过程是否合法的权利。”黄由俭认为,汝城县人民政府以“政府调查报告不属信息公开范围”为由,拒绝他们的申请,是错误的决定。
据记者了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湖南省大部分县、市都进行了宣传并下发了相关文件,但到底该公布哪些信息,各地没有统一的标准,只能凭政府有关干部的直觉判断。
有专家坦言,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可能出现两个突出问题:一是行政官员承认政务公开的意义,但对某些信息就是不公开,你能怎么着?二是公民认为应该公开,但行政官员认为此类信息属于例外,因而“依法”可不公开,要不要公开谁来裁定?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唐超华建议,各地应成立争议仲裁机构,由本地和外地的社会专业人士组成,对争议性信息内容进行仲裁。
“条例中虽有3个条款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责任,但在责任追究上却显得过于粗疏。”唐超华认为,条例实施过程中,亟须建立一个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并细化有关标准。
记者手记
汝城县出现的全国首例“政府信息不公开”行政诉讼案,表明公众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懂得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让政府在推行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感受到了来自外部的压力,对进一步建设透明政府有着积极意义。
正如一位评论人士所言: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将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这一根本转折显示了中国打造“阳光政府”的勇气,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政府改革的“第三次重大革命”。
可以预期,条例实施后,将推动各地政府进一步向民主型、开放型、服务型转型。与此同时,条例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也必将唤起公民参与公共政治的民主热情。
但是,知情权的落实仍需多方努力,既需要自上而下的改革勇气,亦需要自下而上的公民自觉,需要民众淋漓尽致地展现“公民品格”,如此才能凝成推动政治透明、行政公开的压力和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