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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匡贵与余匡彦系堂兄弟,住在永福镇上的同一条街上,两家相邻,均从事农副产品的购销生意,关系一直很好,相安无事。但为了争抢一单生意,二人大打出手,余匡贵被余匡彦打伤,造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29160元,为赔偿事宜相持不下,闹上法庭。5月7日,广西永福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余匡彦承担65%的责任,赔偿18954元。
2007年8月7日,余匡贵之妻黄某在镇上大桥头的饭店附近收购竹笋,在谈好价钱的情况下,余匡彦横插进来,表示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黄某表示在同等价位也愿意购买,并用粗俗的语言骂个不停,惹怒余匡彦,其即对黄某实施殴打。黄某被打后,用电话将此事告知余匡贵,余匡贵闻讯,即持一根1米多长的竹竿赶至现场质问余匡彦,余匡彦不予理会,余匡贵遂执竹竿朝余匡彦打去,由此二人便扭打在一起并两次摔倒在地,在扭打过程中余匡彦拾起砖块对余匡贵的头部进行击打,二人被他人制止,但余匡贵并未就此停止,而是到菜摊处抡起菜刀砸向余匡彦,后再次将二人拉住并劝开,余匡贵在冲突过程中受伤住院治疗,共造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29160元。2007年底,余匡贵将余匡彦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不但是街坊邻居,而且还是堂兄弟关系,本应互谅互让,友善、和睦相处,但双方遇事时既未念及兄弟之情,也均欠缺谦让与冷静,以致引发冲突。余匡贵在相互扭打中受伤,余匡彦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余匡贵在得知妻子被殴打后未采取诸如报警之类的合法方式处置,而是手持竹竿质问余匡彦,并在余匡彦不理的情况下首先向余匡彦发动攻击。从而引发事态进一步扩大,甚而在他人拉开双方后,又抡起菜刀扔向余匡彦,余匡贵在冲突中也负有重大过错,依法可以减轻余匡彦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而酌情判令余匡彦承担65%的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