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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马先生、李女士解除了婚姻关系。不久后,马先生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银行存款尚未分割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5.2万余元存款。
审理过程中,李女士称其中的2.6万元是以女儿名字存在银行的属于女儿的压岁钱。这笔压岁钱,1.6万元用于给女儿交学费,剩下的1万元应该归女儿所有,马先生无权分割。
马先生认为,孩子压岁钱是通过家长财产的交换得来的,不是对孩子的无偿赠与,而且压岁钱更多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祝福,并没有实际的物质内容,大多数夫妻还是把压岁钱视为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理。因此,马先生坚持认为应对孩子的压岁钱予以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1万元压岁钱,应认定为马、李二人对女儿的赠与财产,归女儿所有,马、李二人都无权分割。(本文来源: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