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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明不再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职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08年5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决定免去郑小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职务。
决定任命李堂堂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
二、免去韩素宁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任命张喜英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三、免去张喜英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任命刘建华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四、任命党爱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五、免去侯玉琦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
任命樊学礼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六、免去刘建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任命吴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七、免去党爱萍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任命侯玉琦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八、免去吴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职务。
任命韩素宁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
九、任命孟晓平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十、任命王和声、周岩、张建魁、吴锋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十一、免去孟晓平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