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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女儿竟瞒着母亲将父母居住的房屋出售。母亲得知后,一怒之下将女儿和房屋买主、中介公司一并推上了被告席。日前,河西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确认三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女儿返还买方定金、首付房款5万元;买方收款后立即腾房。
原告齐大娘诉称,其与丈夫陆铭于1998年在天津市河西区共同购置了一套房屋自住,产权列在了陆铭名下。2006年12月底,陆铭因病去世,齐大娘因身患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暂时到次子家居住,原住房就暂时空了出来。哪知2007年5月,女儿陆静自作主张将上述房屋以父亲陆铭的名义出售,并通过房屋中介公司与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20万元,当日收取买方保证金5000元、首付房款4.5万元。后陆静将房屋钥匙交给了买方杜某,杜某随即入住。同年6月,对此尚不知情的齐大娘与其子女对上述房屋如何处置进行了协商,其子女均表示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同意将房屋产权全部归母亲所有,并就此办理了公证声明和产权变更。2007年8月,齐大娘得知自己的房子已被出售,先后找到陆静、杜某和中介公司进行交涉,由于三方都推卸责任,齐大娘只得诉至公堂,要求认定三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杜某归还其房屋,三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
法庭上,被告杜某表示,其在此次房屋买卖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所签订的房屋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陆静则称,其卖房前已经母亲同意。被告房地产公司也称,陆静卖房时表示该房继承的问题已在家庭内部自行解决。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告陆静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既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又未经诉争房屋的现所有权人即原告追认,便擅自将诉争房屋出售给被告杜某,并与杜某及被告中介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所签订的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合同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陆静所提其卖房已取得家人同意的主张,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能予以证实,故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涉案人物系化名)
法律链接
《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