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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储户到银行取款时,营业员由于一时疏忽多给了1万元现金,后为这1万元钱的返还问题,银行与储户对簿公堂。日前,法院根据银行提供的录像资料,认定了银行多付给储户钱款的事实,认为储户拒绝返还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遂判决被告储户返还银行1万元。
今年3月21日,市民邓某到某银行的一家支行取款。据该支行称,邓某首先办理了“一本通”取款3万元,营业员给付了每张面值为100元的人民币两整把(合计2万元)和每张面值为50元的人民币两整把(合计1万元)。该笔业务办理结束后,邓某又将两张存单(分别为1.5万元和1万元)交付给营业员办理取款手续。营业员按照程序办理该两笔取款时,邓某发现营业员又取出了面值为100元的整把人民币,于是要求将刚刚给付的上一笔业务的两整把每张面值为50元的1万元人民币进行兑换。营业员收到邓某递交的两整把每张面值为50元的1万元人民币后,在用点钞机清点的同时,给付了邓某每张面值为100元的一整把人民币1万元,并继续为被告办理另外两笔存单的取款业务。但此时,营业员因邓某中途换钱事件的干扰,造成误认为给邓某兑换的1万元没有支付,因此在办理剩余的两笔取款时应该给付2.5万元,营业员错误地给付了3.5万元。邓某办理完业务离开后,营业员发现了上述错误,该支行当即找到邓某协商退款事宜,但邓某拒绝归还。该支行为此提起诉讼,要求邓某返还人民币1万元。
被告邓某并不认可原告支行所述情况,他辩称,自己没有多拿这1万元钱。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河东区法院认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通过原告提交的被告当时取款的录像,可以清晰地看到,被告在支取最后两张存单共计2.5万元时,由于原告员工操作失误多付了被告面值为100元的一整把人民币即1万元。现被告辩称没有多收1万元,被告陈述与原告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由于该证据是被告当时取款的视听资料,其真实再现了当时的情形,因此被告所述不是事实,法院对此不予认定。被告没有取得该1万元所有权的权利,其拒绝返还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