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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民郭某去自己租赁的房屋拿东西,发现已经有人入住并且正在装修。郭某一打听,才知道自己的房子被人“卖”给了赵某。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赵某与他人的购房协议无效,立即腾房。
家住本市红桥区的郭某到自己承租的企业产房屋取东西时,发现该处住房门窗全部被更换。因为当时屋里没人,他便在门上留一便条,询问是谁强占房屋,若不联系,他将起诉。当天,有一姓赵的男子找到郭某,称房子是他买的。郭某非常震惊,因为这处房产的一切手续都在自己手里,怎么会被人卖了呢?郭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某腾房。
庭审中,郭某向红桥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诉争房屋的租赁合同,证明是红桥区建设开发总公司所有的企业产房屋并由其承租。郭某同时还申请对赵某在北辰区某公寓的一套私产房进行诉讼保全。
被告赵某则辩称,诉争房屋是其购买的。购房时,他去看房,发现房顶漏了、门窗坏了,屋内也没有任何东西。据邻居说,这房子已经七八年没有人住了,而且这里的房屋都没有手续。在这种情况下,他才与卖方签订协议购买了该诉争房屋。赵某向法院提供了一份购房协议,证明自己是以54000元购买的诉争房屋。
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诉争房屋系本市红桥区建设开发总公司所有,1993年以红桥区河北大街平房改造指挥部的名义分给郭某,后又与郭某签订租赁合同。赵某认为诉争房屋是其购买的,但是除了提供与他人私下订立的购房协议外并未向法院提供房屋来源的合法手续,赵某依此抗辩,理由不足。因此,被告赵某应立即腾房。